作者vizard (面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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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论] 两岸渔船劳务合作利大於弊
时间Tue Dec 22 11:48:40 2009
两岸渔船劳务合作利大於弊
2009-12-22 旺报 【宋子文】
(作者为真理大学财经学院助理教授、前行政院海巡署北巡局岸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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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江陈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若最终签署的协议内容,与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之政策说帖一致,则此协议
签署後最直接的受益者,将为台湾籍渔船主(台湾船东)和大陆籍渔船船员(大陆渔工)。
台湾船东愿意负担的工资水准,无法雇足台湾本地渔工出海捕鱼,早已是不争的事实
,
台湾近海、远洋渔船雇用的大陆渔工,已近船员总数之五成。
即使台湾船东在「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签署後,仍难实质打破大陆渔工来源
在市场供给上近似「独卖」的现象,至少可藉由大陆渔工雇用制度之相对透明化,降低
未来发生劳资纠纷时的不确定性。大陆渔工本身也可透过明确的合约订定,避免被过度地
剥削,有助於提升其实质所得。
大陆渔工劳动条件颇差
然而,台湾船东雇用大陆渔工出海捕鱼,尚有很高的「外部成本」由台湾全体纳税人
在负担。不可讳言,大陆渔工的「劳动条件」比外籍渔工差,较差的劳动条件,通常较易
造成劳资纠纷;但其实自1999年迄今,大陆渔工涉入台湾远洋渔船喋血纠纷之案件数,
仅为外籍渔工涉入之案件数的一半。处理海上喋血案件花费公帑甚钜自不待言,为了禁止
大陆渔工离开岸置中心或暂置之港区(注:外籍渔工则可上岸自由走动),渔业署、
海巡署等受命执行监管工作,所增加的执法成本亦十分可观。
上述外部成本是否可能「内部化」,由政府向台湾船东要钱,以反映真正的营运成本?
在台湾船东愿付工资已经有限的情况下,他们当然不可能愿意负担。况且,在渔会等利益
团体的压力下,替船东支付外部成本,只不过是台湾全体纳税人被迫负担之众多外部成本
中的九牛一毛而已。因此,行政院之政策方向,既然不可能放手让台湾的近海、远洋渔业
自求多福,协商签订《协议》,就是路径相依(path-dependent)的必然结果。
协议有助降低外部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签署後,是否可能降低前述之外部成本、提升台湾全体纳税
人的福祉?大陆渔工雇用制度相对透明化以後,将有助於降低台湾船东和大陆渔工两方的
资讯不对称,
应能减少未来发生渔船喋血纠纷的机率,降低政府善後的成本。对渔业署、
海巡署等大陆渔工暂置监管机关而言,协议签署後可能会增加不少业务量,但也相对能
获得更多大陆渔工的背景资料,甚至可建立完整的大陆渔工管理资讯系统,不但将有助於
遏阻、追查大陆渔工从岸置中心或暂置港区潜逃的事件,在疾病防治方面,也可缩小目前
几乎没有设防的防疫漏洞。
综上所述,《协议》之签署,
可能会提高大陆渔工的工资水准,但台湾船东亦可降低
营运之风险。对台湾全体纳税人而言,则有助於让台湾船东雇用大陆渔工出海捕鱼的外部
成本,转由公部门负担,而
不须过度担心身分不详的大陆渔工非法脱逃、潜入民间,也不
须毫无头绪地担忧将有无法掌握的疾病传入台湾。
所以笔者认为,协商签订《协议》,对台湾绝对是利大於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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