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hifung (我有一把刀!)
看板Agriculture
标题[新闻] 整顿农金 方向偏了
时间Mon Oct 29 22:47:11 200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27/today-o5.htm
整顿农金 方向偏了
■ 吴荣杰
日前行政院通过「农业金融法修正草案」,明定经营不善的农渔会信用部可单独并到其他
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或全国农业金库,而不受限於现行「农业金融法」所规定的,对经管
不善的农渔会信用部是以「农渔会对农渔会」方式整并处理。
政府持续整顿经营不善的农渔会信用部的努力与决心应值得大家肯定,但是对於其执行策
略的调整方向则相当令人忧心。
现行「农业金融法」规定经管不善的农渔会信用部(累积亏损超过净值三分之一,或逾放
比超过十五%者),应由主管机关(农金局)及全国农业金库设置辅导小组整顿之,三年
期满後若未达所订改善目标,或无辅导成效者,其所属农、渔会由中央主管机关命令其合
并於其他设有信用部之农渔会。
现行「农业金融法」主张「农渔会与农渔会」之间的整体合并(而非将信用部切割後并入
其他农渔会或农业金库)的主要考量,在避免重蹈几年前金融改革期间将信用部切割後合
并於其他金融机构所产生的负面效果之覆辙,诸如:信用部与农渔会财产评估及切割问题
、信用部被整并之农渔会要求重新设立信用部问题,以及可能会造成农渔会经管者将信用
部「掏空」或「搞垮」後,再将此「烫手山芋」丢给政府处理,却仍继续保有农渔会之经
营管理权的道德风险问题。此外,也可因「农渔会与农渔会」之间的整体合并,而加速农
渔会合并的进行。
「农渔会对农渔会」合并,虽然在执行上涉及会员选举问题而有困难,但不能为回避此问
题而修改「农业金融法」,使问题变得更棘手,并因此而违背当初制定农业金融法的立法
精神与原则。相反的,必须面对问题,从「农会法」的积极修改着手,以恢复股金制、改
善农渔会选举制度,并鼓励农渔会的合并,如此才是积极解决农渔会信用部问题的正确态
度(作者为台大农经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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