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vr (fly away)
看板Agriculture
标题Re: [转录]Re: [八卦] 两岸荔枝外销大战 玉荷包不밠…
时间Sun Jun 24 02:56:39 2007
※ 引述《Ikas (笨小西)》之铭言:
: ※ 引述《Ikas (笨小西)》之铭言:
: 不知道台湾的农政官员有没有开始去申请「台湾」成为「地理标示」之类的专利或商标
: 将来可能配合生产履历或稳定性同位素的检测
: 直接对这些「仿冒品」采取法律行动
: 这才是比较实际的做法
澄清一些概念...
经济部智慧局的网站针对地理标示有宣导资讯
http://www.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law/explain/trademark_law_2_25.asp
可以从资料里面看到地理标示的定义,
系可辨别一商品系产自一会员之领域,
或其领域内之某一地区或地点之标示,
而该商品之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性,
主要系归因於其地理来源者。
这是个非常严格的标准,
就算是"池上米",也难以达到作为地理标示的标准。
经智慧局及农委会、财政部、国贸局积极会商的结果,
目前我国的商标法的修法,会带入"地理标示"的概念,
而以"产地证明标章"的方式来呈现
(why国内采比较宽松的方式,而非地理标示哩?
那是因为假设国内法依照地理标示的规范来办理,
那台湾还真难产品可以去登记为地理标示,
反而都保护到国外的产品,如波尔多红酒、香槟等)
而产地证明标章的申请人,
需由具有能力证明该产品品质达到规范的法人、团体或政府机关来申请,
而且申请人本身不得贩卖该产品。
举例而言,池上米的申请人不是池上乡农会,而是池上乡公所;
慈心有机农业发展基金会去做有机验证,所以自己不能卖有机产品,
也就是球员不得兼裁判啦~
基於上述的概念,
台湾水果在对岸被仿冒的问题,
实务上难以用"地理标示"的方式解决原因如下,
一、位於WTO贸易互惠平等的架构,
以及智慧财产权为属地主义的情形下,
对岸的商标法内明定"地理标示",
而我国的产品在国内都难以达到"地理标示"的标准,
如果在对岸注册登记地理标示,
可能会被对岸以"该产品在台湾也没达到地理标示的标准"之理由核驳。
二、"台湾"这个地理区太大了,
农产品有热带、亚热带及温带水果,
香蕉、凤梨等水果品项又有很多种,
故不可能以"台湾水果"这样的字样去对岸登记地理标示,
而且,目前销往对岸的水果,
品质其实并不需要达到地理标示等级or符合产销履历制度者,
现在常常都是产量过剩的销过去。
故假设在对岸取得了地理标示的保护,
反而会限制了我们的业者,
无法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明"台湾水果"。
三、因为政治的关系,
台湾的农政单位目前以农政单位的名义在对岸申请专利、商标等智财权,
例如,根本无法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作为申请人,
对岸看到行政院三个字,就会把案子核驳了。
所以目前政府是无法在对岸主张权利滴...
四、对岸的仿冒品,
最常是台商把品种带到海南岛去栽种,
再标上"台湾种",vs正港"台湾种(植)",
其实很难用同位素or DNA marker去辨识。
农委会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都很重视这样的问题,
两部会的互动也很好,
一方面修改国内法,
另一方面也透过学术交流的方式与对岸沟通,
来解决这些问题。
另农委会也在鼓励具有产地特色者去申请证明标章,
但还需要时间来协调出面当申请人的单位
(前面有提到,申请人自己不得贩卖产品,而且要肩负管控的责任),
还要排解各利益团体间的冲突
(例如,当初池上米在申请证明标章时,
西部粮商就非常反对,与东部粮商杠起来...,
说当时的池上米有很多从西部送到东部去混,
所以申请证明标章会影响到西部粮商的利益)。
这种牵涉到利益的事情,光靠政府难以推动,
大家真的要抛开私利,来为整个产业着想说...
唉...其实最难控制的因素就是"人",
如果大家没有保护台湾农业科技的概念,
这样把品种、技术带到对岸去,
该如何保护台湾农业的竞争力咧?
又,
台湾地就这麽小,就算有优良的品种技术,
水果栽培面积就那麽小小的40万公顷,
政府是否应该鼓励台商放眼世界,根留台湾,
在植物品种权等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伞下,
有偿授权台商到世界各地实施这些权利,
赚取大把钞票,再透过回馈机制把部分的钞票缴回国库,
而台商与政府双赢。
以上为个人有感而发的浅见,台湾农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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