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kow (逍遥山水忆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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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政院通过私立学校法修法 透过兴学基金会
时间Thu May 2 14:45:08 2024
政院通过私立学校法修法 透过兴学基金会捐款可全列扣除额
2024-05-02 14:06
联合报/ 记者侯俐安/台北即时报导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教育部提出「私立学校法第62条」修正草案,透过兴学基金会指定与非
指定捐款予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可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目的为落实公
私立学校抵税额衡平,提高个人或营利事业大额捐款意愿,强化兴学基金会财务监管功能
,全案送立法院审议。
教育部表示,本次立法重点包含,个人及营利事业透过兴学基金会对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
之捐款,於申报当年度所得税时,皆可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其次,将会同财政部修订「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组织运作及基金管理办法」,增
强兴学基金会财务监管功能。
教育部表示,未来如经立法院审议通过,将可提高大额捐款意愿,也符合捐款者对学校认
同感,协助私立学校筹措更多财源,以健全学校发展,并提供学生更高品质的学习环境。
此外,兴学基金会之董事会成员包含教育部、财政部、行政院主计总处等,透过兴学基金
会把关捐款使用的情形,提高其监督密度。
教育部表示,目前对公立学校的捐赠,适用所得税法对政府捐赠之规定,得全数作为列举
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但对私立学校的捐赠,所得税法明定个人列举扣除额不超过综
合所得总额20%,营利事业列为当年度费用或损失不超过所得额10%。
另外,现行私立学校法第62条也规定,透过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指定」捐款者
,仅能按个人之捐款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50%,营利事业之捐款不超过所得总额 25%,作
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之比率。
教育部表示,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学校者,当年度可作为列举扣除额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之比率上限,个人为综合所得总额70%,营利事业则为所得总额 35%。但透过兴学基金会
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学校法人或学校者,得比照捐赠公立学校,全数作为列举扣除额
或列为费用或损失。
教育部表示,近年私立学校或协进会皆不断提出公私立学校捐赠抵税额衡平的建议,教育
部为回应外界期待,与财政部共同研商并达成共识,放宽捐款者对学校法人或私立学校捐
款的抵税额,同时为确保捐款资金的合理使用,教育部也将与财政部等单位共同强化兴学
基金会财务监管的功能,以利兴学基金会得以了解及掌握获捐款的使用情形。
https://udn.com/news/story/6885/7937802?from=udn-catebreak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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