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kow (逍遥山水忆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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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台大法律名教授不满退休金「缩水」疑违宪
时间Fri Sep 30 12:48:33 2022
台大法律名教授不满退休金「缩水」疑违宪兴讼 被判败诉确定
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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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的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陈志龙不满退抚新制使其退休金「缩水」,质疑有违宪瑕疵
,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判陈败诉确定(记者杨国文摄)
知名的台大法律系退休教授陈志龙不满退抚新制使其退休金「缩水」,质疑有违宪瑕疵,
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判陈败诉确定(记者杨国文摄)
2022/09/30 08:03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知名的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退休教授陈志龙,因不满教育部
依退抚新制重新计算其月退休金所得,并将得办理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的额度调降至零
,致无法获得优存利息,退休所得「缩水」,质疑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有违宪
瑕疵,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见解,认定教育部原处分乃於
法有据,判陈败诉确定。
陈志龙指出,原任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经教育部核淮於2017年2月1日起选择领取月
退休金而退休。因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简称退抚条例)於2018年7月1日施
行,教育部因此从2018年7月1日重新计算核定其每月退休所得,因有违宪瑕疵,经他提起
诉愿遭驳回,遂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处分,并给付该退休所得
的差额。
陈志龙主张,退抚条例相关规定,虽然经司法院释字第783号解释认定合宪,不过,他是
在退抚条例公布前即已退休,且选择领取月退休金,与退抚条例公布後才退休公务员、或
退抚条例公布前选择领取一次退休金的人情形不同。
陈志龙认为,他与国家间退休给与关系的内容、种类、金额,在退休生效当时已告确定,
依宪法第18条规定,他所享有的退休金等权利,应受到「制度性保障」,但教育部原处分
变更他已确定的退休金给付,并将他得办理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的额度调降至零,使他
无法获得优存利息,影响其权益,违反「法律不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平等原则」等规
定,已有违宪瑕疵,应予撤销。
教育部答辩表示,2018年7月1日施行的退抚条例,是就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及年金制度进
行必要的调整和改革,并未违背宪法第23条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或信赖保护原
则。
教育部指出,我国教职员自退休後,每月持续领取国家给予的退休金或优惠存款利息,应
属於每个月所生个别法律关系,为「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并非「已确定」或「已终结」
的法律关系,并无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而且,退抚条例仅改变或调整未来法律关
系,未要求退休教职员退还已领取的退抚金,并未违法。
此外,退抚条例有极为重要的公益为目的,并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因此退抚条例属「合
法有效」,并不违宪。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认为,教育部做成原处分是依据2018年7月施行的退抚条例规定,
未侵害陈志龙退休所得的制度性保障,也未违反信保赖保护原则及比例原则,无违宪瑕疵
,此外,退抚条例也未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因此,教育部重新计算审定陈的月退休
所得(包含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利息所得部份),乃於法有据,判他败诉。
陈志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并无违误,判决
驳回,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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