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kow (逍遥山水忆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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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公校教师兼职独董等 教育部改办法
时间Thu Feb 13 14:45:42 2020
公校教师兼职独董等 教育部改办法:提名选任前须先获学校核准
〔记者林晓云/台北报导〕台大校长管中闵之前兼职台湾大哥大独立董事引发校长遴选争
议,教育部今天修正发布「公立各级学校专任教师兼职处理原则」,经徵询金管会意见,
要求教师兼任提名选任职务时,须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核准後,才可以参与提名选任。
教育部人事处说明,此次修正经参考各界意见,包括监察院及相关主管机关看法,从「实
务可行」、「制度明确」及「合理课责」等原则,就教师兼任营利事业独立董事、国内外
兼职范围、促进产学合作进行适当调整,同时要求学校应於3个月内检视修正校内兼职规
范。
教育部人事处长陈焜元表示,过去教师至营利事业机构兼任,有提名选任等前置程序职务
,例如独立董事,在「提名选任前」常因不谙规定,当选後才向学校提出兼职申请,导致
学校必须追溯同意,或教师面对违反规定,甚至职权行使效力的问题。
教育部在108年7月22日经徵询金管会意见,先以函释要求教师兼任提名选任职务时,须先
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核准後,才可以参与提名选任,此规范在这次修正纳入条文,金管会
亦於109年1月15日令释,要求公开发行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为公立大专校院专任教师时,
应检附教师报经学校核准兼职文件,以完备教师兼任类此职务之管理机制。而在「提名选
任後」为完善後续产学合作及学术回馈金契约签订,条文中也明定学校及兼职机构有3个
月的弹性期间进行相关作业。
教育部指出,教师至营利事业兼职是一种特殊容许的兼职样态,教师兼职仍需符合与教学
研究专长领域相关、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并经校内程序核准後,始得为之。
而在合理考量公教人员兼职规范衡平及必要之差异下,为利於国内学术发展、鼓励教师将
学术研究及知识成果导入社会与国际学术交流应用,以提升我国国际影响力及能见度,人
事处长陈焜元说明,教育部这次修正适度松绑教师得至「国内、外、香港或澳门地区经学
校认定具一定学术地位之学术期刊出版组织」兼任编辑及顾问类职务、「承接政府机关(
构)研究计画之营利事业机构」兼任该研究计画职务及「公营事业机构之任务编组或临时
性组织」兼任临时性需要所设置职务之兼职,学校得免与该机构(组织)建立产学合作关
系及收取回馈金。
人事处长陈焜元表示,在教师兼职规范及程序明确化,学校就相关实质审核之机制予以检
视调整後,对於仍未依规定提出兼职申请的教师,也须适度课责,故於修正原则中明定,
教师违规兼职期间所得兼职酬劳,学校应予以追缴;但为使学校有合理期间宣导及修正校
内兼职规范与聘约,对此给予3个月後实施之过渡期间。
另,教育部这次修正考量教师至营利事业机构兼任独立董事、董事或监察人职务,虽有协
助公司治理之政策目的,但基於相关法规对担任此类职务已有要求公开之规范,亦一并课
予学校揭露资讯之责任,就此类强化管理措施,教育部後续也将透过相关业务考核机制,
加强督促学校进行宣导或定期检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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