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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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教师法第14条修正草案要点
时间Thu Apr 18 17:14:41 2019
教师法第14条规范教师解聘、停聘、或不续聘等要件。法条第1项首先列举
违反的事实要件,然後在余下各项分别规定违反以上那些要件之一,经过
怎样的审查程序,会导致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既有法条在实务上造成的问题是,法条结构复杂而导致诸多疑问和误解,
因此修正草案把原本单独第14条扩张成第14,15,16条,分别规定教师解聘、
停聘、或不续聘之要件和审查程序。并且法条文字更加明确。
例如,
现行第14条
第1项规定
...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
扰或性霸凌行为,且情节重大。
^^^^^^^^^^^
...
(第3项)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项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为教师;已
聘任者,除依下列规定办理外,应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续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项规定办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应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後
,予以解聘。
(第4项)教师涉有第一项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务学校应於知悉之日起一个月
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後予以停聘,并静候调查。经调查属实者,
由服务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
修正草案第14条
第1项
...
七、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有解聘及终身不得聘任为教师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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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教师有第一项第六款至第八款规定情形之一者,应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 或依法组
成之相关委 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审议通过,免经教师
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学校迳报主管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学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及
专科学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修正草案第15条
第1项
...
三、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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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项)教师有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情形之一者,应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
之相关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审议通过,免经教师评审
委员会审议,由学校迳报主管机关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学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及专科
学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可见修正草案比现行条文更加明确而减少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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