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erwaltung (正港查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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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所谓本土法学的发展
时间Wed Nov 28 22:29:47 2018
首先,我必须承认,我未必有足够的能力来回答您的问题。其理由
是,您的提问若是以一位非法学研究者的角度来观察的话,可能会
是个简单的是非题,但若是从一个法学研究者的角度来观察的话,
却将是一个十分困难的问题。因为我们必须先厘清您所谓的「本土
法学」四个字所指为何。而我实在无意在此班门弄斧,以下,仅就
您每个段落的提问作出简单的回答。
※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铭言:
: 历史方面所谓加强本土历史研究与教育已经宣扬且实作相当年头了
: ,不知道我国的法学界有没有所谓的本土法学的研究与教育的活动
: ?
不知您於此一段落所要询问的所谓的「本土法学」是否指涉的是研究
的对象为「本国法律」?若是的话,我可以回答您:当然,法解释学
有一部分是在做本土法律规定的解释。至於教育的部分,我觉得这又
是一个难题,因为有的老师的教科书整本讲的多半是外国法,以外国
法的学说理论来解释我国的法律。只是我国有些法律基本上是先进国
家法律制度的大杂烩,未必仅止藉由某一个国家的学说理论就可以很
妥适地解释我国的某一部法典的所有法律条文,但是无论如何,只要
是被用在教授学生有关解释我国的法律条文的情形,我想,称之为本
土法学的教育应不为过。
: 比方说在图书馆或书店看一些法学教科书,往往会看到,某某法条
: 源於罗马法云云。这里直接的反应是,古时候罗马人这样想而这样
: 定下法律,今日的我国人就应该接受?
这倒不是说非得接受古时候罗马人的想法不可,而是透过这些历史演
进的介绍,比较能够让莘莘学子易於理解抽象的法律规定的意旨。
: 法律学当然不是单纯在推敲文字、词语、和句法的组成。法条规定
: 的背後,有其目的(思想)存在,也内含有价值的取舍。这点从以民
: 事法来看就很明显。民事法的原告和被告就是因为彼此有利害冲突
: 而持各自的见解(主张)和证据来法院声请法官来裁判,哪一方的论
: 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利害分配)。具体以商品责任法来看,古时候的
: 价值取向就是取表面的买卖双方在法律地位相等,所以买定离手,
: 买家在确认买下并收受之前,自己要善尽调查与验收之义务。要往
: 法理论说,就是以过失法则为基础。後来在消费产品方面继受美国
: 法方面的无过失严格责任理论,加重卖方责任。这就是明显的价值
: 取舍法则之转变。
碍於我对於这个段落的内容并无研究,在此略过。
: 今天我国几部古老的法典像是民法和刑法,以及民和刑事诉讼法等
: 的主体建立於前清。大体言,当年是取当时在世界上影响力大的一
: 些国家的法典来参照,结果就是具有浓厚的德意志意味。晚近我国
: 受到美国强烈影响,一些法典则转为美国风,比如药事法。其他许多
: 法律和法规则仍有浓浓的欧洲风味。
这个段落的内容,建议您再上网查询,我不太清楚您所谓的前清指的
是哪个年代。至於民、刑法、民、刑事诉讼法是否具有浓厚的德意志
意味,我也不很清楚,倒是中华民国刑法是脱胎自大清新刑律,而大
清新刑律当初是敦聘日本刑法学者冈田朝太郎起草,其後的旧刑法似
乎也曾受过冈田教授的影响。倘若再稍稍深入探究的话,日本旧刑法
是由明治政府聘请法兰西学者玻阿琐纳德起草的,而日本现行刑法则
确实是受到德意志的影响,只是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到底保留了
几分法兰西色彩,几分德意志颜色,恐怕需要深入研究才晓得。至於
其他法律,非我专攻,在此便不献丑了。
: 但是,我国自己的法思维体系呢? 在广泛继受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时
: ,各国法之中总是有各国的价值观存在,这当中都不会有干格的?
: 我国法学界有在探索这类问题吗?
最後,不晓得您所谓的「法思维体系」所指为何?若是法解释的方法
的话,恐怕我们现在还是援用其他先进国家的解释方法,还没有属於
自己的一套独特的方法学,只是所学有限,在此不敢妄断。至於法典
当中存在有价值互相扞格的情形,如何弭平不同价值观之间的扞格,
这当然是法解释学所要研究的课题之一罗!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够对您有些许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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