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inanuser (南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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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教育部「学术伦理处理原则」出炉
时间Mon Jun 5 08:41: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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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学术伦理处理原则」出炉 论文挂名就要负责
学者肯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针对此次台大论文造假案做出法规上的补强」
文/黄筱佩 2017-06-02 16:03
台大论文案发生後,如何防范未来类似学术弊端再次发生,各界诸多声浪,教育部终於制
订公告「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针对违反学术伦理的种类、利益回避原
则、以及列名作者等,均有清楚规范。
《科学月刊》前总编辑、宜兰大学生物机电工程学系特聘教授蔡孟利看过这份5月31日新
出炉的「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後认为,此办法可视为因为此次台大论文
造假案而做的法规补强措施,并肯定教育部在论文造假案後的自我检讨以及改善的作为上
,比科技部具体明快的多,「有看到教育部真切的针对此次台大论文造假案做出法规上的
补强。」
论文挂名规定清楚界定
蔡孟利指出,其中,对於违反学术伦理的种类有明确的定义说明,比科技部的「科技部学
术伦理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中所述及的,清楚且详细。在回避原则的规定上,也比科技
部的规定详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教育部增添了被检举人得申请特定人员回避,其中有
一项是「有具体事证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很符合此次台大论文造假事件中,
各级调查小组召集人的角色。
蔡孟利分析,教育部在学术伦理案件的处理方式上,增加「学术伦理案件,涉及国际声誉
或严重影响社会观感,经本部学术审议会工作小组会议决议者,或涉及大专校院校长者,
得由本部迳行依第二项规定处理」,很清楚的,也是因此次台大论文造假案所做的补强措
施。
一直为人诟病的论文挂名问题,蔡孟利表示,在教育部此办法的第四条中,将列名为作者
的条件做了清楚的原则说明,包括「对所发表着作具实质贡献,始得列名为作者」、「学
生学位论文之部或全部为其他发表时,学生应为作者」、「所有作者应确认所发表论文之
内容,并对其负责」。
同时,在此办法的第四条中,将违反学术伦理之相关人员所应负的责任做明确规范。蔡孟
利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项「重要作者兼学术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计画主持人,对所
发表着作,或指导教授对其指导学生所发表之学位论文,应负监督不周责任」,此项若对
照之前所公布的「教育部公布国立台湾大学郭明良团队学术伦理案审议结果」,其内所明
确指出的,杨泮池有「重要作者兼学术行政主管督导不周责任」,是以此条款,亦可视为
因为此次台大论文造假案而做的补强措施。
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全文:
一、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处理违反学术伦理案件及协助专科以上学校建立学术自律机
制,特订定本原则。
二、本原则适用於专科以上学校学生及教师之学术伦理案件。
三、学生或教师之学术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违反学术伦理:
(一)造假:虚构不存在之申请资料、研究资料或研究成果。
(二)变造:不实变更申请资料、研究资料或研究成果。
(三)抄袭:援用他人之申请资料、研究资料或研究成果未注明出处。注明出处不当,情
节重大者,以抄袭论。
(四)由他人代写。
(五)未经注明而重复出版公开发行。
(六)大幅引用自己已发表之着作,未适当引注。
(七)以翻译代替论着,并未适当注明。
(八)教师资格审查履历表、合着人证明登载不实、代表作未确实填载为合着及缴交合着
人证明。
(九)送审人本人或经由他人有请托、关说、利诱、威胁或其他干扰审查人或审查程序之
情事,或送审人以违法或不当手段影响论文之审查。
(十)其他违反学术伦理行为。
四、对所发表着作具实质贡献,始得列名为作者。学生学位论文之部分或全部为其他发表
时,学生应为作者。所有作者应确认所发表论文之内容,并对其负责。着作或学位论文违
反学术伦理经查证属实时,相关人员应负下列责任:
(一)列名作者应对所贡献之部分,负全部责任。
(二)列名作者其列名未符合国内外标准者,虽未涉及或认定其违反学术伦理,惟於因列
名於发表着作而获益时,应负担相应责任。
(三)重要作者兼学术行政主管、重要作者兼计画主持人,对所发表着作,或指导教授对
其指导学生所发表之学位论文,应负监督不周责任。
五、学术伦理案件,检举人应具真实姓名及联络方式,并具体指陈对象、内容及检附证据
资料,经查证确为其所检举者,即进入处理程序;检举人提供之身分资料有不实情事者,
以未具名检举论。前项检举案件,检举人未具名惟具体指陈对象、违反内容且充分举证者
,得依前项规定办理。检举案件经认定与本部业务无关者,应转请相关权责单位办理。但
被检举人申请案件於本部进行审查者,本部得为适当之处理。
六、学校应订定学术伦理相关规定,包括学术伦理规范、权责单位、修习办法、违反态样
、处理程序、处分条款及监管机制等规定,并依学校章则订定程序办理後,公告周知。前
项所称处分条款,指学校依法定权责范围所定处分事项;监管机制,指针对研究计画及违
反学术伦理者之学术诚信,所定监督管理办法;修习办法,指学术伦理教育、研习之规定
。
七、学术伦理案件,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涉及学位授予案件:依学位授予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二)涉及教师资格送审案件:依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学术伦理案件:未涉及本部奖补助者,由学校依相关规定处理;涉及本部奖补
助者,由学校先行查处後,将调查报告书报本部依第二项规定办理。
(四)学术伦理案件,涉及国际声誉或严重影响社会观感,经本部学术审议会工作小组会
议决议者,或涉及大专校院校长者,得由本部迳行依第二项规定处理。前项第三款及第四
款学术伦理案件之本部处理程序,采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审查:
(一)初审:
1、本部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邀集相关学者专家成立审查小组,将学校认定情形,送请相关
学术领域之学者专家至少三人提出审查意见。
2、审查小组认定被检举案件涉嫌违反学术伦理,应出具详列事证、审查方式、违反学术
伦理类型、具体处分建议之审查报告书。
(二)复审:审查小组初审结果认定被检举案件违反学术伦理者,应提送本部学术审议会
工作小组会议审议。
八、学术伦理案件之各阶段处理期限如下:
(一)学校查处:应於收件之次日起四个月内完成。
(二)本部初审:应於收件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三)本部复审:应於初审完成後一个月内完成。
前项各阶段处理期限,必要时,得予延长。
九、学术伦理案件同时於其他机关审议者,得经本部学术审议会工作小组决议,停止审议
程序。
十、被检举案件无确切证据足资认定被检举人违反学术伦理时,应将调查结果以书面通知
检举人,并得分别通知被检举人及其所属学校或机关(构)。针对违反学术伦理案件,除
涉及学位授予及大专校院教师资格送审依各该规定处分外,其他违反学术伦理案件得按其
情节轻重,对被检举人作成下列各款之处分或建议:
(一)书面告诫。
(二)撤销或废止本部委员资格、撤销或废止相关奖项,并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费用、奖
励(费)。
(三)一定期间或终身停止担任本部委员、申请及执行本部计画、申请及领取补助费用、
奖励(费)。
(四)参加一定时间之学术伦理相关课程,并取得证明。经认定违反学术伦理案件之处分
,应以书面密件通知被检举人及其所属学校或机关(构)。违反学术伦理者,本部得要求
被检举人所属学校或机关(构)提出说明,检讨问题症结,提出改进方案,并将被检举人
违反学术伦理行为之处分情形副知本部。第三项所定处分通知,应载明审议结果、处分种
类、理由,及被检举人不服时之救济单位及期限。
十一、学术伦理案件之评审过程、审查人及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应予保密;受理检举、
参与审议程序之人员就所接触之资讯,应予保密。检举人之真实姓名、地址及其他足资辨
识其身分之资料,学校及本部应采取必要之保障措施,避免检举人之身分曝光。
十二、本部应不定期公布违反学术伦理之各类态样。本部受理涉及国际声誉、严重影响社
会观感或大专校院校长之重大学术伦理案件,经学术审议会工作小组会议或全体委员会议
决议,得对外为适切说明,不受前点规定之限制。
十三、学术伦理案件处理过程中之相关人员,与被检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自行回避
:
(一)曾有指导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之师生关系。
(二)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或三亲等内之姻亲,或曾有此关系。
(三)近三年发表论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参与研究者或共同着作人。
(四)审查该案件时共同执行研究计画。
(五)现为或曾为被检举人之诉讼代理人或辅佐人。
被检举人得申请下列人员回避:
(一)有前项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回避者。
(二)有具体事证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
相关人员有第一项所定之情形而未自行回避,或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审议单
位应依职权命其回避。相关人员,得自行申请回避。委托送请审查之专家学者,其回避准
用本点规定。
十四、本部於处理学术伦理案件时,得视案件需要,请被检举人现任或先前所属学校或机
关(构)协助调查,并提出调查结果及相关资料送交本部审议。学校针对经本部审议确定
违反学术伦理案件之教师或学生,应提出其监管计画,强化其学术伦理教育及研究资料管
控机制等,并报本部备查。
十五、学术伦理案件经认定无违反学术伦理之情事者,检举人再次提出检举,除有具体新
事实或新证据外,学校或本部得依前次审议结果,迳复检举人,不另行处理。
十六、学校未健全第六点所定学术伦理相关规范、对於违反学术伦理案件未积极配合调查
、查处程序有疏失情事、有重大管理疏失或其他不当之处理行为,纳入本部各项奖补助及
研究所招生名额核定之参据。
十七、本部得成立专案办公室,执行学术伦理教育之推广及谘询、协助国内外相关资料之
搜集、本部案例汇编、案件专业意见之提供及政策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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