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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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我国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规范概要
时间Mon Mar 20 01:23:30 2017
网文显示有网友对於所谓利益回避的概念不解
以下是我国这方面立法院通过的规范之概要
大家自己看看从先前中研院翁钱院长案乃至本次台大杨校长案
各相关人等对於利益回避的实践是怎样的状况
看看我国传统上认为人格高尚的学术研究人员与大专院校教授们
的各种作为 是否符合我国立法院通过且经总统公布施行多年的各种
标准 公职人员违反这些规定 会受到相关处罚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
1.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总统(89)华总一义字第 8900170290 号
令制定公布全文 24 条;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300177161
号令修正公布第 15 条条文
第 1 条 为促进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风气,建立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之规范,有
效遏阻贪污腐化暨不当利益输送,特制定本法。
公职人员利益冲突之回避,除其他法律另有严格规定者外,适用本法之规
定。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指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人员。
第 4 条 本法所称利益,包括财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财产上利益如下:
一、动产、不动产。
二、现金、存款、外币、有价证券。
三、债权或其他财产上权利。
四、其他具有经济价值或得以金钱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财产上利益,指有利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於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
事业机构 (以下简称机关) 之任用、陞迁、调动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5 条 本法所称利益冲突,指公职人员执行职务时,得因其作为或不作为,直接
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
第 6 条 公职人员知有利益冲突者,应即自行回避。
第 7 条 公职人员不得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或关系人之利益
。
第 8 条 公职人员之关系人不得向机关有关人员关说、请托或以其他不当方法,图
其本人或公职人员之利益。
第 9 条 公职人员或其关系人,不得与公职人员服务之机关或受其监督之机关为买
卖、租赁、承揽等交易行为。
第 10 条 公职人员知有回避义务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参与个人利益相关议案之审议及表决。
二、其他公职人员应停止执行该项职务,并由职务代理人执行之。
前项情形,公职人员应以书面分别向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四条所定机关
报备。
第一项之情形,公职人员之服务机关或上级机关如认该公职人员无须回避
者,得命其继续执行职务。
服务机关或上级机关知有应自行回避而未回避情事者,应命该公职人员回
避。
第 11 条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职人员於自行回避前,对该项事务所为之同意、否决、
决定、建议、提案、调查等行为均属无效,应由其职务代理人重新为之。
第 12 条 公职人员有应自行回避之情事而不回避者,利害关系人得向下列机关申请
其回避:
一、应回避者为民意代表时,向各该民意机关为之。
二、应回避者为其他公职人员时,向该公职人员服务机关为之;如为机关
首长时,向上级机关为之;无上级机关者,向监察院为之。
第 13 条 前条之申请,经调查属实後,应命被申请回避之公职人员回避,该公职人
员不得拒绝。
本法以下各条是相关的罚则条款
另外 因为公职人员定义在财产申报法 以下简列相关条文供参考: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
第 1 条 为端正政风,确立公职人员清廉之作为,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下列公职人员,应依本法申报财产:
一、总统、副总统。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院院长、副院长。
三、政务人员。
四、有给职之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
五、各级政府机关之首长、副首长及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之幕僚长、
主管;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之首长、副首长及相当简任第十职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监察人。
六、各级公立学校之校长、副校长;其设有附属机构者,该机构之首长、
副首长。
七、军事单位上校编阶以上之各级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选举产生之乡(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首长
。
九、各级民意机关民意代表。
十、法官、检察官、行政执行官、军法官。
十一、政风及军事监察主管人员。
十二、司法警察、税务、关务、地政、会计、审计、建筑管理、工商登记
、都市计画、金融监督暨管理、公产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检验、
商标、专利、公路监理、环保稽查、采购业务等之主管人员;其范
围由法务部会商各该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其属国防及军事单位之人
员,由国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职务性质特殊,经主管府、院核定有申报财产必要之人员。
前项各款公职人员,其职务系代理者,亦应申报财产。但代理未满三个月
者,毋庸申报。
总统、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之候选人应准用本法之规定,於申请
候选人登记时申报财产。
前三项以外之公职人员,经调查有证据显示其生活与消费显超过其薪资收
入者,该公职人员所属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之政风单位,得经中央政风主管
机关(构)之核可後,指定其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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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hiii: 感谢分享 但理工科的悲哀就是 看到一长串文字以後 只 03/20 07:44
2F:→ shiii: 想要往下滑看看有没有辅助说明用的图表 03/20 07:44
3F:推 jubilee: 哈哈推楼上 03/20 09:08
4F:推 civilwar: 推一下,法学素养不高的人有看没有很懂。可否请sa大稍微 03/20 09:12
5F:→ civilwar: 解说一下,杨p第一时间应该下台是因为第六条?另外请问 03/20 09:13
6F:→ civilwar: 翁院长是违反哪几条?(媒体写的现在不太能全信了) 03/20 09:14
7F:→ civilwar: "若是"小陈p或其子弟兵被邀请去审查杨p这案子,是否也应 03/20 09:16
8F:→ civilwar: 该利益回避,还是说他们不可能favor杨p就没有关系? 03/20 09:17
9F:推 largescale: 有看没有很懂+1 03/20 09:56
10F:→ r7544007: 是不是还有个法条是规定三等亲不能一起工作之类的? 03/20 10:11
11F:→ lisasweet: 印象中之前有讨论过类似问题... 03/20 13:24
12F:→ lisasweet: 教授不算公务人员吧? 03/20 13:24
14F:推 lisasweet: 然後原po贴的法条第2条中指的公职人员,去看了一下 03/20 13:27
15F:→ lisasweet: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条第一项,好像没有包括教授? 03/20 13:27
16F:→ lisasweet: 抱歉,如果真要说的话: 六.各级公立学校之校长、副校长 03/20 13:28
17F:→ lisasweet: 我漏看了~ 抱歉 03/20 13:29
18F:推 hint: 大学教授没兼行政职就没有国民旅游卡 这样够直白了吧? 03/20 18:18
19F:→ hint: 总不能有好处时就说你不是 要扛责任又变成公务员? 03/20 18:19
耸耸肩 本来就没写大专校长或教授直接适用上面所提的法律
所以本文一开头就写明是让大家了解我国在利益回避这方面的"规范"
法律是有强制性的 真要认为适用 就会写某某疑似违法某法条了
详细的得等等 现在得先处理自身被期刊编辑们追杀的审文和
撰文承诺
※ 编辑: saltlake (220.136.56.80), 03/20/2017 20:08:05
20F:→ aa369aa369: 要扛月退俸的时候是公务员;要办贪污罪的时候说不是 03/21 00:33
21F:→ aa369aa369: 公务员,如此这般。 03/21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