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rlem77 (as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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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升等制度上的变革讨论
时间Thu Dec 8 12:14:35 2016
虽然条文规定篇数上限
但仔细看一下後面的第四十条
又说自审学校不受此规范(?)
而且要订立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个人觉得有规定等於没规定
届时各校还是以量来衡量
还不是跟原本没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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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本部得授权学校自行办理教师资格部分或全部之复审;其授权基准、范围
、作业规定及教师证书年资核计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自审学校得就下列事项,自行订定规定,不适用本办法之规定:
一、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有关技术报告之审查基准。
二、第十七条有关作品及成就证明,除附表三以外之送审范围、类别、送
缴资料及审查基准。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有关送审着作件数及第二项有关专门着作之
出版方式。
四、就曾於符合采认办法规定之国外大学或香港、澳门大学担任专任教授
,并符合下列资格之教师,另定其专门着作审查及教师资格审查程序
;其资格如下:
(一)诺贝尔奖或相当等级之得主。
(二)国家级研究院院士。
(三)国际重要学会会士。
(四)在其他相当於前三目资格之学术或专业领域着有杰出成就者。
自审学校(包括部分授权自审学校)得自行订定较本办法更严格之审查程
序及基准。
※ 引述《ne2000 (当然没差别)》之铭言:
: ※ 引述《wildwolf (可爱的哲哲)》之铭言:
: : 昨天听到一些升等制度上的变革,不知道会对目前的生态系有无改变:
: : 1. 代表作将不限制为五年内论文
: : 2. 参考着作限制只能挑选五篇论文出来审查。
: : 关於第一点,我是觉得应该影响不大,第二点就很难判断外审委员是只能针对
: : 这五篇给分数吗?还是说这样的改变方式可以让大家论文不用冲篇数了,论文
: : 篇数有个公定价码了,只要冲顶级论文即可。
: : 不知道有没有人有更清楚的消息的?
: 在教育部网站"主管法规查询系统"查询到相关条文,节录重要部分供参考。
: 1.取消五年七年内着作限制。
: 2.为调整教师升等着作过於着重单一量化之标准,忽略研究之贡献及品质之弊端,
: 明定送审之专门着作、作品、成就证明或技术报告至多五件。
: (专门着作只能选五篇,一篇代表作加上四篇参考着作)
: 3.106年2/1後送升等案适用新办法送审。
: 法规名称: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 ( 民国 105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 )
: 最後生效日期:民国 106 年 02 月 01 日
: 第四章 送审着作及学历
: 第二十一条
: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所定专门着作、作品、成就证明及技术
: 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有送审人个人之原创性,且非仅以整理、增删、组合或编排他人着
: 作而成之编着或其他非研究成果着作送审。
: 二、以外文撰写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写者,得以
: 英文摘要代之;如国内无法觅得相关领域内通晓该外文之审查人选
: 时,学校得要求该着作全文翻译为中文或英文。
: 三、由送审人择定至多五件,并自行择一为代表作,其余列为参考作;
: 其属系列之相关研究者,得合并为代表作。曾为代表作送审者,不
: 得再作升等时之代表作。
: 四、为送审人取得前一等级教师资格後所出版或发表者;送审人曾於境
: 外担任专任教师之年资,经采计为升等年资者,其送审专门着作、
: 作品、成就证明或技术报告得予并计。
: 前项专门着作,应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
: 一、为已出版公开发行或经出版社出具证明将出版公开发行之专书。
: 二、於国内外学术或专业刊物发表,或具正式审查程序,并得公开及
: 利用之电子期刊,或经前开刊物,出具证明将定期发表。
: 三、在国内外具有正式审查程序研讨会发表,且集结成册出版公开发
: 行、以光碟发行或於网路公开发行之着作。
: 以作品、成就证明或技术报告送审通过者,应依本办法规定公开出版发
: 行。但涉及机密、申请专利或依法不得公开,经学校认定者,得不予公
: 开出版於一定期间内不予公开出版。
: 第四十七条
: 本办法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经学校最低一级教评会
: 通过之教师资格送审案件,适用修正前之规定。
: 第四十八条
: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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