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Mash (Pa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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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下一个浩鼎案?
时间Mon May 9 12:18:01 2016
名家观点-下一个浩鼎案?
2016年05月09日 04:10ꀊ
刘宏恩
正值中央研究院与浩鼎事件引发热议之际,台湾大学校长杨泮池公开提出「产学合作法规
松绑」的呼吁,不禁令人有些疑惑。
大家彷佛忘记,6年前为了中研院陈垣崇事件,当时也是一片「法规松绑」的呼吁,随後
《科学技术基本法》也已於2011年大幅松绑公立机构学研人员产学合作的限制。可是当时
作为必要配套措施的「利益冲突揭露管理」,5年来在中研院及许多大学里,却根本沦为
纸上作业,因而再造成浩鼎案的争议。这显示:在没有做好利益冲突揭露与管理之下继续
推动产学合作,未来可能还会再发生更多类似的悲剧。
浩鼎案的争议凸显出我国仍有许多生物医学界人士、技术移转承办人员与法务人员,对於
生医研究及其成果运用的利益冲突议题,都处於不熟悉或甚至严重误解的状态。
举例而言,中研院负责技术移转的主管及法律顾问竟然认为「由於翁院长女儿的浩鼎持股
并非从浩鼎公司那边获取,而是以自己资金购买取得,所以无须於办理技术移转时申报揭
露」,这从利益冲突揭露制度及《科学技术基本法》的要求来看,很容易判断此等说法难
以成立。利益冲突的「揭露」重点并不在於「股票是否取得自业者」,而在於「是否持有
业者股票」。
翁启惠事件也凸显国内许多学术机构(包含台大),即使因应2011年《科学技术基本法》
之修正及主管机关子法的要求,订定所谓利益冲突揭露与回避办法,但办法规定粗糙、意
旨不明。
例如,2011年法规松绑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让公立学研机构的研究人员可减轻受到公务
体系的限制,希望各机构订定一套包含「当事人揭露→机构审查→决定处理方式」的流程
,及「当事人若违反揭露义务或处理要求时应如何处置」的完整管理机制。但很多大学或
学术机构不明就里,以「利益冲突需要回避」为前提来设计技转办法,没有弄清楚「揭露
」和「审查」才是整个管理制度的基础。
更大的问题是,国内许多大学机构的「揭露」与「审查」机制形同虚设。此次浩鼎事件不
仅凸显某些研究人员没有如实揭露,中研院也根本没有对利益揭露表做实质「审查」,以
判断其是否构成利益冲突。
虽然中研院有「研管会」可审查利益揭露,但该院也承认:研管会开会时只处理技转的事
务性工作,且重视的是技转绩效(业绩)问题,没有担任「裁判」的审查工作。2011年松
绑研究人员产学合作法规後,过去5年来「利益冲突揭露管理」的配套措施沦为虚应故事
,如今学界再要求产学合作的法规松绑,其正当性基础究竟何在呢?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509000375-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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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altlake: 那麽教授侵害学生各种权利也因为很难管就都别管了? 05/09 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