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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新闻] 落发大专教师,再次前往教育部,抗议私
时间Tue Nov 10 16:23:3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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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siness85 (business85)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新闻] 落发大专教师,再次前往教育部,抗议私
时间: Tue Nov 10 16:20:42 2015
1.媒体来源:
台湾高等教育产业工会
2.完整新闻标题:
落发大专教师,再次前往教育部,抗议私校减薪条款! 反对教育部借屍还魂的〈教师待
遇条例施行细则〉!
3.完整新闻内文:
於今年5月通过、12月底预定实施的《教师待遇条例》,在工会多番施压、甚至有大学教
师公开落发抗议下,立法院终於明订私校教师薪给「准用」公校标准,除非经个别教师同
意,否则不得再有「打折」现象。然而,教育部为该法拟定的〈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
草案,却依旧允许「过去有打折的,就可以继续打折」,丝毫不理会已通过的法律内容!
?
经查教育部〈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草案第11条第1项:「私立学校未依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与教师协议前,私立学校教师加给之支给数额不得低於本条例制定公布前之数
额。」换言之,教育部认为就是《教师待遇条例》上路後,尽管劳资还未协议,只要过去
先减过薪,教育部也允许私立学校教师加给继续低於公校标准,只是不能低於过去删减後
的数额?
为此,高教工会11月10日上午将前往教育部外,强烈抗议:〈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
〉的拟定,应依据条例母法,明定私校教师薪给「准用」公校,不得为过去违法打折的私
校「就地合法」!
两位曾为此落发抗议的大专教师,也将於现场手持落发照片,公开质问教育部:都立
法了还要硬凹,是要老师们「白剃头」了吗!?
受到教育部草案的「启发」,日前大华科大与亚太创意学院看准「趁早减薪,未来可
能就一切合法」,立刻通过「将教师学术研究费打两折」,导致每位教师每月遭违法减薪
25,068~43,782元之谱,使得全职讲师每月薪资只剩30,747元!(见表一)教育部的施行
细则草案,却要说这未来继续这样也「一切合法」?
而且,近半数的私立大专校院,如明新科大、侨光科大、景文科大、台北城市科技大
学、德霖技术学院…等,在民国100年全国教师调涨薪资3%时,却没有比照调涨私校教师
薪资,使公校与私校间的薪给产生了1~3%的落差,早该在教师待遇条例实施後改正,「准
用」公校之教师薪给。如今教育部的施行细则,岂不是和全国私校教师为敌!?
工会强烈要求:面对这麽荒腔走板的私校乱象,教育部有义务负责与表态。首先,应当立
刻修改〈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参考工会意见,将该草案第11条修改为:「私立
学校教师加给之支给数额不得低於公校教师加给之支给数额,并纳入教师聘约。
学校如欲变更前项加给之支给数额,应与教师协议,由教师个人於签订聘约回执生效
後,另外签订书面契约为之,其效力仅限於该聘约期间。
私立学校教师加入工会者,得授权工会协议之。私立学校与工会缔结团体协约,就教
师加给之支给数额为约定者,视为前项之协议。
私立学校应订定加给之支给规范,其项目、给与条件依公立学校教师之规定办理。」
再者,面对屡屡违法删减教师薪资的私校,教育部作为主管机关应立刻依《私立学校
法》第25条,向法院声请接管董事会。其他学校的减薪乱象也应一并彻查!
另外,对於工会的批评,教育部日前曾回应,施行细则的草案文字是引用自立法院附
带决议:「附带决议(一)为保障私立学校教师现有权益,请教育部於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
则中明定,在未依教师待遇条例第17条规定与教师协议前,私立学校教师加给之支给数额
不得低於本条例制定公布前之数额。」但实际上其全然扭曲了立院的原意。立院附带决议
是「为保障私立学校教师现有权益」,而非保障私校办学者的「既定减薪」。既然《教师
待遇条例》的立法已明定了「私校教师薪给准用公校。非经协议,不得变更。」解释上该
立院附带决议规范对象仅为「过去私校教师薪给若高於公校,未经协议,不得恣意降低」
,以「保障私立学校教师现有权益」,而非让过去已经减薪的,继续被减薪。何况附带决
议本身并非法律,未经协议、继续让私校教师薪给「不准用公校标准」,绝非法律本身所
容许。
若教育部不尽速解决违法减薪的学校个案,并且修改〈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的草
案内容,高教工会将动员全国大专院校教师站出来,强烈抗议只知维护私校办学高层利益
的恶质教育部,以扞卫教师的法定权益与基本的教育品质。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theunion.org.tw/news/663
5.备注:
明年105年少子化第一波冲击,学店要开始倒了。
反正未来10年内,学店应该也会倒得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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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Gossiping/M.1447143645.A.C89.html
1F:推 eqmblcor: 邱意:你也懂落发? 11/10 16:21
2F:→ cisbpmtw: 其实教育部根本不用订法 私校教师用劳基法就好了 11/10 16:22
3F:推 f124: 不爽不要做拉 草莓喔 11/10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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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business85 (61.230.145.47), 11/10/2015 16:23:31
4F:推 dreamer2010: 反正倒到最後台湾的大学文凭外国人也都会认知怀疑 11/10 22:31
5F:推 dreamer2010: 就好像投稿作假,再投的文章都会先被怀疑严格检视 11/10 22:32
6F:→ dreamer2010: 谢谢教育部的德政 11/10 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