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ttscot (Sung)
看板AfterPhD
标题Re: [请益] 专利归属
时间Wed Aug 19 16:35:31 2015
※ 引述《lomaka (十月 澎湖...)》之铭言:
: 个人先前在 A 校服务了六年
: 在国科会计画支持下产出了一些成果
: 每个计画的共同主持人都是在 C 校
: 个人预计在明年八月转移到 C 校服务
: 目前先以借调方式在 C 校工作
: 想请问各位先进
: 这样的情况下
: 专利申请的归属要算在 A 或 C 校?
: 谢谢
教育部资科教育司网页的案例不知是否能提供解答?
http://goo.gl/a4OZAm
简单的说,除非有契约另订,专利归属於计画执行的学校(就是计画主持人的学校).
严格来说,共同主持人所在的学校不同的话,使用该专利还是要经过授权.
专利归属部分除契约另订定外,还是要回归於专利法第七条:
专利法第7条
「受雇人於职务上(雇佣关系中之工作)所完成之发明、新型或新式样,
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於雇用人;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如为一方出资聘请他人从事研究开发者,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之归属依双方契约约定;
契约未约定者,属於发明人或创作人,但出资人得实施其发明、新型或新式样。」
原po,应该是专任老师,若无特殊情况,专利权归属於计画执行任职学校无误.
因各校对於技术移转及专利使用都有不同规定,专利的使用还需要自行向该单位询问.
遇到转校而需要用到原专利的状况,建议还是询问一下学校的主管单位,
可以的话签署一下授权书,以免後续发生纠纷.
当然,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学校间因为专利互告的状况,不过还是谨慎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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