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ansnap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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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情报] 法院判决:大学不得仅以限期未升等解聘
时间Thu Apr 30 22:36:49 2015
我看到的怎麽不一样
下的注解~~~~~~是法院下的吗?
我看到的(尝试用理工来解读法律)
法院认为违反聘约和情节重大是AND不是OR
但学校和教育部认为违反聘约和情节重大是OR
所以法院认为学校和教育部不能仅考虑违反聘约这个条件
而应该一并考虑情节重大这个条件,更重要为要有理由
所以法院只是发回叫学校和教育部补情节重大的理由
换言之如果学校能说明限期未升等这个事实
不只违反聘约and情节重大的话
仍然可以解聘
现在的争点变成学校能不能提出未限期升等是不是会造成情节重大
可怕的是~~~学校和教育部掌握合目的性的审查
法院只有违法的审查~~~所以只要学校补一个不要太夸张的理由
应该那些老师就GG了
※ 引述《TrafalgarLow (Room)》之铭言:
: 法院判决:大学不得仅以教师「限期未升等」,解聘、不续聘教师
: 在北高行103年诉更一字71号判决中,该判决书指出:
: 按「教师法第14条第1 项第8
: 款既将『违反聘约』与『情节重大』并列,足见是否『情节重大』,并非聘约所得约定之事
: 项,私立学校不得於聘约中约定受聘教师有一定违反聘约行为,即属情节重大,应就个案违
: 反聘约相关情事判断该违反聘约行为,是否确达情节重大程度。」(最高行政法院102 年度
: 判字第239号判决意旨参照)揭明教师违反聘约而「情节重大」者,仍应就个案判断教师违
: 反约款之情事是否确属情节重大,核属事实认定问题,自应本於客观证据证明之,而被告於
: 原处分作成时,如因关於「教师违反聘约而情节重大」事实欠缺客观证据支持时,其认定事
: 实即难谓无错误情形,即非单纯判断余地范围,而应受法院合法性之审查。查本件原处分就
: 原告违反聘约之情节是否重大部分,原处分并无理由说明或证据足以佐证,有如上述,则其
: 关於「教师违反聘约而情节重大」之事实即欠缺客观证据支持,其认定事实即难谓无错误情
: 形,而应受行政法院合法性之审查。
: 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作成原处分时就原告有无违反系争聘约「限年升等条款」之情节是否重大
: 部分为合法性之审查,本院即应认定被告就原告有无违反系争聘约情节是否重大部分未为审
: 查,揆诸前揭说明,原处分自有违误。被告对原告是否违反系争聘约「未於6年内升等(副
: 教授)」约定是否已达情节重大之程度、校教评会对原告为不续聘之决议,是否合於教师法
: 第14条第1 项第8款所规定之要件,及被告核准参加人不续聘原告之处分有无违法等事实,
: 既未为审查判断,於法自有不合
: 基於上述理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次确定「教师胜诉」,判决结果为:「本件原处分
: [教育部核准不续聘]既有上述瑕疵,自有违误,诉愿决定未予纠正仍予维持亦有未合。原告
: [教师]诉请撤销,为有理由,[教育部核准不续聘与诉愿决定]均应予驳回,发回被告[教育
: 部]更为适法处分。」
: 截至目前为止,多位教师因限期未升等而遭不续聘所提出的诉讼案,都在救济当中,尚
: 未有任何败诉定谳,而都是朝向胜诉定谳的途中迈进。再次显示,依法,大专教师除非有情
: 节重大的违失,属於「不适任教师」,才该被解聘、不续聘;学校单单只是以教师限期未升
: 等为由,尽管聘约中有载明「限期未升等,应当被不续聘」的条款,也仍无法超越教师法第
: 14条所为的限制,恣意解聘、不续聘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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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moltzy: 在最高行政法院跟高院更审表态後,这文章没那麽好作 04/30 23:58
最高行和高行不就是只对漏未审查表态
至於理由除非违法,最高行和高行管不到其合不合理
否则就侵害到行政权的形成自由,编个不违法的理由
并非那麽困难~~~~~~~~不知先进有何高见
※ 编辑: Scansnap (223.137.228.216), 05/01/2015 08:50:47
2F:推 springman: 所谓情节重大,需要与其他具体写出来的条文同样严重 05/01 09:05
3F:→ springman: 像: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05/01 09:06
4F:→ springman: 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05/01 09:06
5F:→ springman: 情节重大,应该与其他条文类似严重才行。理论上不容易 05/01 09:07
6F:推 Smoltzy: 这份判决书并不只是针对教育部跟学校未审查「情节重大」 05/01 20:57
7F:→ Smoltzy: 判决书七、(六)、4,其实已经实质表态了 05/01 20:58
8F:→ Smoltzy: 原告曾发表「....(论文)」,可见原告尚非全然未发表专业 05/01 21:04
9F:→ Smoltzy: 论文,则其是否显不能胜任教师之工作,构成违反聘约而 05/01 21:05
10F:→ Smoltzy: 「情节重大」之唯一理由,实值得商榷,难谓适法。 05/01 21:06
11F:→ Smoltzy: 我所说的这文章没那麽好作指的是这个 05/01 21:07
12F:→ Smoltzy: 以上浅见谨供参考 05/01 2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