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ewe (Feline)
看板AfterPhD
标题Re: [新闻] 朱敬一 蒋伟宁 翁启惠 「勿以贪污办教授」
时间Mon Jan 7 22:20:17 2013
※ 引述《ggg12345 (ggg)》之铭言:
: A仪器 ..南华大学余哲仁教授判3年半定谳,必须入监服刑。
: 【2011/01/26 联合报】
: 产学合作 由产业捐款给合作对象(学校+教授), 顶多就是其中部份再分出租用学校
: 设备 人 物费用, 产业图的是学校发出的抵税证明(公文)或有贴印花税的收据, 如
: 果该收据明列清楚, 包含签约教授可直接处理的经费有另一份印花收据, 现在剩下
: 的是该教授的直接处理部份, 若该直接处理经费不买设备跟业者以发票抵销, 或有
: 剩余被纳入私人之所得, 这全部或剩余之所得有所得税缴税问题而已. 这预扣缴所
: 得税的问题学校有法定责任吗? 若有, 也必须是学校代替该教授给业者全额收据才
: 会发生问题. 因为厂商的研发款根本就不是公务预算, 顶多像个人彩金的奖赏寇扣
: 税问题.
: 这笔可直接处理的经费本来就归该教授专用, 他只要给出领据就能取出, 学校会计
: 最多填报可能是人事费所得但可不必预扣但最多需呈报税务机关, 最後需由该教授
: 向税务机关填报实质支出以降低扣缴额抵税.
: 连法官, 检查官都不肯讲出正确合法的办法, 这国家真是荒唐至极.
: 这本就不是公款! 这教授应控告国家及嘉大侵吞私款据为公款并图利国库!
(其他部分敬删)
这个有判决可查。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59号
......(前略)原判决於理由栏贰、三及四,已依「国立大学校院校务基金设置条例」、
「嘉义大学建教合作经费收支处理要点」、「嘉义大学建教合作计画实施要点」、
「嘉义大学建教合作经费收支处理准则」、「嘉义大学采购作业要点」等相关规定,
及本件研究计画之委托研发合约书之约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函、嘉义大学函,
蔡正文於台北市调查处之证述,详为说明绿益康公司依本件研发合约书提供之研究经费,
已纳入嘉义大学之校务基金而属「公款」,(中略)......
并就上诉人辩称绿益康公司提供之研究经费,系由计画主持人「专款专用」,
有别於「一般行政公款」,为属「代收代付」,并非公款,
又依科学技术基本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本件研究计画之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等语,认非可采,逐一加以指驳;
经核原判决并无适用法则不当之违法(原判决正本第十四页至第二十三页)。......
所以余教授跟他的诉讼代理人确实是有朝向私人公司委托的研究经费,
是计画主持人的专款专用。
但法院认为经费给学校之後,就变成公款,这点上到中央的公共工程委员会、
下到嘉义大学自己的会计室主任都背书了。
--
--
君乘车,我戴笠,
他日相逢下车揖;
君担簦,我跨马,
他日相逢为君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0.135.212
1F:推 limingche:太复杂啦..有没有人能翻译一下.. 01/08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