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gg12345 (ggg)
看板AfterPhD
标题Re: [转录][新闻] 诈经费买仪器 教授发监执行
时间Fri Apr 8 10:28:58 2011
※ 引述《tainanuser (南南南)》之铭言:
: 刚刚看了一下这位老师的经历,在国立学校才任教约10年,刚升上教授没两年就要走,
: 似乎是怪怪的。因为一般都会等到有月退俸的年资,才会离开学校换到私校去教书,以
: 他的状况,根本就没有到月退的任教满25年资格,所以又找到一则新闻:
: 原来是在92年就背起诉,一审也被判定贪污,所以那时候只好离开国立学校,转任到南
: 华大学任教,而整件事情的导火线,竟然只是这几张发票的税金?以往的合作对象跳出
: 来检举?因为他拿了技术股份六千多万,或许恐怕这才是导火线吧?牵涉到更复杂的公
: 司大股东的权力争夺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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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不服持续上诉,余最终仍被认定触犯七年以上重刑的「利用职务诈取财物罪」
:。法官认为,余是学有专精的学者,为求一时采购方便,偶涉贪渎,恶性不重,情堪
: 悯恕,减刑一半为三年六个月。
: 余哲仁九十年十一月间,嘉大和绿益康生物科技公司签约,委由嘉大进行三项研究,
: 余为计画研究主持人。绿益康提供嘉大一百八十万元的研究经费,嘉大纳入校务基金
: ,研究用的仪器物品,须经采购程序,专款专用,且归学校所有。
: 余哲仁执行研究时,为分馏、萃取,必须购买两台酒精泵浦装在分馏机,但他找厂商
: 刘吉青帮忙,避开规定,将价金分成四张采购零件的不实发票,让他可申请公款。
: 余哲仁随後将这两台仪器送到绿益康公司由他个人使用,并以技术入股方式投资绿益
: 康,取得该公司六千五百万元的股权,成为股东。几个月後,余因发票税金等事与刘
: 吉青起争执,刘向嘉大检举,也向调查局台北市调处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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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的清华大学控股有两大公司, 一为资讯网路, 另一为生物科技.
大陆就是出了名的可以在学校围墙边开家对外营运的公司. 主要的差
异是在其所有制, 这类公司是集体所有, 非个体户个人私有, 也非全
民所有不需将所有利润全部上缴.
台湾只有一种两类, 概念是分割成全私有, 政府算一种公法人以法人
身份私有. 但法律执法或认知上是把公法人的资产当成全国所公有,
也就是政府所有.
合作计划也是如同民间的买卖契约, 如何约定应该是要经交易各方认
可, 若签署同意 "研究用的仪器物品,须经学校审计采购程序,专款
专用,且归学校所有", 计划主持人刻意违反时, 因为只靠法律管辖
就很难及时制约, 一旦检举密告就一发不可收拾, 这就很难翻身.
大陆是以党领政, 以党领军, 下层单位都有监督的党委, 所以其非个
体所有公司或机关都派驻有党委, 党委做最後签署同意但未必是第一
线出面的领导兼任, 所以较能授权相当於常务董监事的党委协助总经
理. 但其缺点就是人治, 但党委若能协调协助规劝动员, 比起检举检
调的死硬较能解决问题. 何况美式的私人投资公司就是董监事监督总
经理, 但台湾公法人的董监事并非真正的股东, 并没有巨大的利益关
系在内, 很容易被执行人收买或被律令规范成无利关系也就不肯尽责.
大陆的党委另有系统监管其成效, 所以背有责任利害, 不能疏忽.
或谓台湾的检调也能达成监管效用, 但检调的成效只计其办成了多少
个案子, 先天上就巴不得到处都是坏人可让其表现, 其效果当然不同,
这就让内部利益冲突造成更大的对立与不信任, 整个被自己搬起的石
头打自己的脚.
美式系统若要保障权益就要有私人法律顾问, 利用缴保护费给律师来
审视契约, 但显然这会有利於私人财团.
不让利给别人, 别人如何肯替你服务? 酷吏比贪污更可怕就是这样
互相逼出来的.
不过, 在台湾当书生, 名利要看开点, 本来就是高等乞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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