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lberthsiao (耶!郭德堡弦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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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学生论文抄袭 教授升聘受阻
时间Sat May 29 21:45:10 2010
: 不是法律专业 不过到全国法规资料库查了一下着作权法 还是不明白
: 这个法律属於特别法还是民刑法以及其具体差别 应该不是民刑法
: 否则就会列在民刑法的某些章节
: 根据 其第一章 总则 的规定
: 第 2 条 本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
: 着作权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 主管机关是哪一个的具体影响有什麽? 毕竟最後还是透过法院审理与判决
没什麽影响,民刑事责任都要由法院认定,主管机关是行政权责机关。
不过如果法院对着作权认定有所疑义,可能会函询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 另外在第七章 罚责 规定
: 第 100 条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但犯第九十一条第三项及第九十一条之
: 一第三项之罪,不在此限。
: 所以如果权利所有人自己因为种种因素不向检察官提出告诉 那检察官也不能自
: 行控诉
对,告诉乃论之罪未经告诉权人提出告诉,检察官不能起诉。
: 不确定的是 调查或者诉讼过程当中原告诉人可否撤销告诉 另外就是 一旦检察官
: 接到告诉就必须展开调查吗?
在侦查过程、一审终结之前,可以撤回告诉。
检察官接到告诉,就会开案进行调查。
: : 但重点是 法律定义的"抄袭"跟学术伦理的"抄袭"是不一样的
: 学术的要求跟国家法律确实有一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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