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baby (燃烧吧! 嗨~北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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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补助赴国外从事博士後研究(97年申请者适用)
时间Mon Sep 22 02:31:57 2008
可能过期了, 不过贴出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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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赴国外从事博士後研究作业要点
97年4月18日台会合字第0970022278号函
一、目标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配合国家长期发展,鼓励我国年轻
优秀博士赴国外从事博士後研究以提升国际研究能力,汲取先进国家研发经
验,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各项资格条件,以申请截止日为采认之基准。
1.中华民国国民且年龄在45岁以下者。
2.国内公、私立大学校院大学部毕业。
3.取得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校院博士学位未逾五年者,或应届毕业生
可於办理签约前取得博士学位者。
(二)曾领有本会国外博士後研究补助公费或专案扩增留学奖学金者,不得申
请。
(三)前往大陆以及香港、澳门地区研究者,不在补助范围之内。
(四)国内各公私立大专院校、公立学术研究机构或本会专题研究计画补助单
位之教学医院编制内之在职专任教学、研究或技术人员不适用本作业要点;
上述人员之国外研究请依据本会补助科学与技术人员国外短期研究作业要点
办理。
三、补助公费期限、额度及核发
(一)补助公费期限一年,不得分段或展延。
(二)补助公费额度一年为新台币130万元整。
(三)补助公费核发方式以半年为一期,分二期拨付。受补助人每期於国外研
究时间若未达170日,需返还当期所领全额补助公费。
(四)补助公费须拨付至受补助人指定之本人国内帐户。
(五)受补助人於补助期间,不得同时支领我国政府所资助之其他赴国外研究
公费、奖学金或本会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教学研究费。
(六)受补助人须觅保证人共同与本会签署合约书後,方得申请核发补助公费
。受补助人因赴国外研究所涉之权利义务,悉依本要点及合约书规定办理。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应於本会网站线上作业系统完成注册後,登录「国外研究计画基
本资料表」,再上传下列申请文件:
1.申请截止日之前二年内之拟前往研究国家语文能力监定证明。
2.国外研究机构或指导教授同意前往从事博士後研究之文件(入学许可不得
作为同意研究文件)。
3.博士指导教授或所长之推荐函。
4.博士学位证书(当年度毕业者得暂缴就读学校或指导教授以研究机构信笺
出具之预计何时取得博士学位之证明文件;若经审查通过,须於签约时缴验
学位证书或机构出具之取得学位证明文件)。
5.大学、硕士及博士学程历年成绩单。成绩单应载明修课期间、习修课程、
完成学分、修课成绩及核发单位之印信或负责人员之签章。
6.研究计画书(请以中文撰写,A4纸20页以内,档案在5M以内),内容须包
含:
(1)国外研究计画摘要。
(2)个人近五年内参与研究或工作之经验及成果(请列举具体事实,如研究成
果、个人杰出表现、受表扬及获奖纪录等)。
(3)研究计画之背景、目的、研究方法及其重要性。
(4)国外研究机构(得含指导教授)之学术成就与完成研究构想之相关性。
预期完成工作及具体成果与未来工作之关系。
7.近五年之代表性学术着作(至少一篇,限A4纸40页内,档案在10M以内)。
上述各项申请文件需以PDF格式电子档上传;若单项资料超过一页,请合并扫
瞄影像为单一档案後上传。
(二)受理申请期间:本会每年6月1日开放网站线上申请;当年7月31日为申请
截止日。申请人须於申请截止日中午12时以前完成线上登录及文件上传程序
,逾时不予受理。
五、外国语文能力证明
申请人须提出符合下列之一的语文能力证明。
(一)申请截止日之前二年内拟前往研究国家之语文能力监定证明,各类语文
成绩之最低标准如下:
1.英文(以下择一)
(1)托福电脑测验成绩213分(iBT-TOEFL成绩79分)。
(2)英国文化协会之国际英文语文测试(IELTS)成绩6.5分。
(3)财团法人语言训练中心之英文外语能力测验(FLPT)听力、用法、字汇与
阅读总分200分、口试成绩S-2+。
2.日文(以下择一)
(1)财团法人语言训练中心之日文外语能力测验(FLPT)听力、用法、字汇与
阅读总分180分、口试成绩S-2。
(2)财团法人交流协会日本语能力测验2级合格。
3.法文(以下择一)
(1)法国文化协会驻台代表处法文基础测试(TCF)TCF3。
(2)法国文化协会驻台代表处法语监定文凭中级(DELF-B1)。
(3)财团法人语言训练中心之法文外语能力测验(FLPT)听力、用法、字汇与
阅读总分180分、口试成绩S-2。
4.德文(以下择一)
(1)台北德国文化中心德语初级考试(ZD)合格。
(2)台北德国文化中心德福考试(TestDaF)TDN3。
(3)财团法人语言训练中心之德文外语能力测验(FLPT)听力、用法、字汇与
阅读总分180分、口试成绩S-2。
5.西班牙文(以下择一)
(1)西班牙语文能力测验证书(DELE)初级(Nivel Inicial)。
(2)财团法人语言训练中心之西班牙文外语能测验(FLPT)听力、用法、字汇
与阅读总分180分、口试成绩S-2。
(二)若拟前往研究国家非使用前项所列语文,申请人得缴交申请截止日之前
二年内习修该国语文之结业证书或修课成绩等具体资料做为语文能力证明。
(三)持有所前往国家之学士学位以上学历者,得以该学位证书做为语文能力
证明。
(四)若拟前往非英语系国家研究,但以英文与指导教授沟通者,语文能力监
定证明得比照本点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办理。
六、审查原则
(一)书面审查:
1.以申请人过去表现、发展潜力、执行计画能力、外语能力、研究主题、国
外研究机构或指导教授之适切性等为评审基准,委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审查
。
2.书面审查之评分项目如下:
(1)申请人之学业成绩、训练背景、个人杰出表现、发展潜力、执行计画能力
。(占35%)
(2)申请人之外语能力及研究机构(含指导教授)在本领域之学术声誉与适切
性。(占20%)
(3)研究计画(含主题、结构与文字、架构及方法、问题分析等)完整性与可
行性。(占30%)
(4)研究计画对国家未来发展之重要性。(占15%)
3.本会预定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当年度申请案件之书面审查,并遴选成绩优异
者参加面试。
(二)面试审查:
1.本会预定於11月1日至15日举办国内面试。书面审查完毕後申请人得以申请
帐号、密码登入本会网站作业系统查询是否通过书面审查与确切之面试时间
、地点及应注意事项。
2.面试得依研究领域与应试人数,安排分组进行;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报到逾
时者不予录取。
3.面试以个别面谈方式办理,评分项目如下:
(1)人品与态度(包括仪表、礼貌、态度举止、涵养等)。(占20%)
(2)言辞与表达(包括思考与反应、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概念等)。(占20%)
(3)专业知识(包括专业知能、研修领域之新观念等)。(占40%)
(4)个人见解(包括时事问题、学成返国後对社会、国家之贡献等)。(占
20%)
4.应试人应准备事项:
(1)应试人请依指定时间携带中华民国护照或国民身分证至指定地点报到。
(2)每一应试人面试时间原则为20分钟,面试委员得视面试进行情况调整。面
试先由应试人以5分钟简报个人简历、研究计画与学成後对未来工作发展之规
划与期许;後由面试委员提问应考人回答。试场仅提供电脑与单枪投影机;
应试人仅得携带随身碟(附USB接头)於面试前将简报电子档(Microsoft
ppt)存入试场电脑中。
七、核定公告及签约报到
本会预定每年11月30日公告核定结果;受补助人应於公告日起至次年之10月
31日止之期限内完成签约及办理国外研究机构报到与进行研究,逾期视同放
弃。
八、受补助人应办理事项
(一)签约与申领第一期补助公费:
1.受补助人应於第七点规定期限内,依照本要点及补助赴国外从事博士後研
究签约应注意事项(附件)之规定完成签约。
2.於网站列印补助公费第一期领款收据,签名或盖章後并同合约书一式四份
寄达本会。本会审核无误後,将签妥之合约书分别函送受补助人及保证人各
一份,并依合约书约定之补助起始日往前推算二个月办理第一期补助款核拨
作业。
(二)办理报到:受补助人须自补助起始日後30日内,於本会网站办理线上报
到。报到应填写国外指导教授资料、上传中华民国护照基本资料页、最近一
年入出境日期戳记页,以及国外研究机构或指导教授出具之受补助人抵达该
机构日期之证明文件。
(三)申请变更计画:
1.受补助人若有正当理由得申请变更原录取之国别及研究机构,但以一次为
限。
2.变更申请须於线上作业系统提出下列文件:
(1)变更理由说明。
(2)拟变更之国外研究机构同意前往研究之文件。
(3)拟变更之国外研究计画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3.变更申请经本会审查通过者,仍须依第七点规定之期限办理签约及报到,
逾期视同放弃;未经同意任意变更者,须返还所领全额补助公费。
(四)申领次期补助公费:
1.受补助人须於领受补助公费期满四个月(依补助起始日起算)後之30日内
,先至本会网站线上填写申请书及研究报告单,并上传研究机构(或指导教授
)於上传前30日内所出具之在职证明文件;而後列印领款收据签名後寄达本会
。
2.受补助人未依规定期限申领次期补助公费,视同放弃补助公费。
3.补助公费拨付帐户限为国内银行或邮局帐户;受补助人申请变更时须於本
会网站线上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变更之汇款银行帐户资料,列印帐户变更申请
书并签名後,连同已签名之领款收据一并寄送本会办理。
(五)研究结案报告:
受补助人须於补助期满30日内於本会网站上传下列文件:
1.研究成果报告。
2.中华民国护照基本资料页及补助期间我国入出境日期戳记页影本;戳记若
有缺漏或模糊不可辨识者,须上传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出具之补助期间入
出国日期证明。
九、其他注意事项:
(一)受补助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丧失原有受补助人资格,并应返还已领
取之补助公费:
1.所缴文件虚伪不实或不符合规定。
2.本会要求提供申请文件正本验核时,未配合办理。
3.未经本会同意迳自变更研究国家、研究机构或研究主题。
4.未依规定办理报到及研究结案报告。
5.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确定。
6.於领取补助期间,有违反国家法令或严重损及国家利益之言行,或触犯刑
案经本国或外国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确定应入监执行或遭遣送回国。
(二)受补助人出国研究前,因案在司法机关侦审、执行、处理中者,停止其
受补助资格,已领取补助公费者,应返还已领公费;受补助人须於第七点规
定之签约期限内检具不起诉处分书或无罪判决确定证明书向本会申请恢复资
格,逾期丧失录取资格。
(三)受补助人个人、研究机构及国外指导教授之通讯资料如有变更,应即时
於本会网站线上系统更新。受补助人亦有义务详实填写本会提供之有关补助
公费问卷及相关调查等资料。
(四)受补助人领取本补助公费之研究成果,在国际会议、学术期刊等发表者
,应於论文之致谢章节加注本会名称及计画补助编号。
(五)受补助人於领受补助公费期间所涉与其他机构之权利义务需自行负责(
如兵役或服务义务等)。
http://web1.nsc.gov.tw/wlp.aspx?CtUnit=24&mp=1&CtNode=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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