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huichang (小惠)
看板Aerobics
标题[情报] 健身会费逾5万 祭信托条款
时间Fri Feb 9 00:08:32 2007
来源:联合报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3721020.shtml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昨天指出,健身中心业者若收费逾5万元且会期超过一年,
超过金额就该交付信托。
健身中心倒店时有所闻,让动辄花费数万元入会的消费者求偿无门。消保会日前通
过「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法制组长邱惠美表示,为避免
业者倒闭、会员求偿无门,未来当会员缴费超过5万元、会期逾一年,业者必须就
「超出金额」提供银行履约保证、交付信托、其他经主管机关许可的履约保证方式
三选一办理。
对争议最多的退费部分,邱惠美说,缴费後7日内若未使用设备,解约时可退回全部
款项,如果是因「访问买卖」入会,「就算使用过设施,也可全额退款」。超过7日
将以「月」为单位比率退款,即15日以下算半个月、15日以上算一个月,且手续费
不得超过已缴费用的两成。
邱惠美说,健身房会员因生病、工作异动、兵役、出国、怀孕等情况无法使用健身
房,可向业者办理停权,免缴月费、顺延会员权。除出国最多只能停权六个月,其
余只要有医院、单位等证明,没有上限。「生理期所造成的严重身体不适,只要医
生出具证明,也可要求停权。」
消保会也订出业者契约中「不应记载事项」,包括不能片面更改中止契约、调高会费
,不能宣称「期满自动续约」、「广告内容非契约一部分」,不能声明在健身中心「
健康财产损失概不负责」,不能约定抛弃三天审阅期、契约签署後由业者收回等。
邱惠美指出,若消费者契约内容与「应记载不得记载事项」抵触或根本未签约,事後
发生纠纷,可据此主张对消费者不利条款「无效」,新规定将由主管机关体委会近期
公告,半年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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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83.201
1F:推 momosean:这样会不会都变改缴月费制的|| 02/09 00:19
2F:推 whoami2005:我觉得月费制比较好,不然现在这种制度,健身房收了钱就 02/09 22:13
3F:→ whoami2005:不太甩你了 02/09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