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min (写论文的圣诞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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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高雄复兴去申诉吧...
时间Wed Jan 10 00:24:59 2007
看了一下消费者保护法相关条文
复兴关店算是「变更服务内容」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网站有一段说明
027.何谓改装商品?何谓分装商品?何谓变更服务内容?
(一)意义:改装商品、分装商品及变更服务内容之意义分述如下:
1、改装商品:所谓改装商品,指变更、减少或增加商品原设计、生产或
制造之内容或包装。〈细则第八条〉改装後之商品,事实上已发生与
原有商品本质不同的情形。
2、分装商品:所谓分装商品,指在不变更原商品之本质的前提下,将原
大包装之商品拆封後加以分装而言。原则上并未变更其商品之本质。
3、变更服务内容:所谓变更服务内容,指就原已於市场提供之非直接以
生产或制造商品,或移转物权或智慧财产权为客体之劳务内容加以变更,
依通常交易观念得认为与原服务内容不同者而言。
新商品内容未告知
(也就是sogo15楼的规划与课程安排)
就迳自取消原有商品之服务
等於是变更服务内容
卖方违约在先
◎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得向何机关或单位申诉?
消费者与企业经营者因商品或服务发生消费争议时,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消费者先後有二次申诉的机会,说明如下:
(一)第一次申诉:消费者得选择向下列任一机关或单位申诉:
1、企业经营者。
2、消费者保护团体。
3、直辖市、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或分中心。
(二)第二次申诉:消费者在向企业经营者、消费者保护团体、消费者服务中心或
分中心第一次申诉後,如未获妥适处理时,得向所在地消费者保护官申诉。
◎申诉有哪些功效?
透过申诉可让业者对消费者申诉的问题,有一个进行了解、检讨、改善、处理
的机会。
如果业者不能在30天内妥适处理的话,消费者还可透过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
心提出第二次申诉,由消费者保护官处理。如再未能达成和解,可提出消费争
议调解申请。调解成立的消费争议调解书经法院核定後,就与法院民事确定判
决有相同的效力。
所以,双方如果能在诉讼之前达成和解,是最经济而有效的解决。在县市政府
达成和解之消费案件,除有提出监定需要费用外,其余免费,不但省时又节省经费。
◎申诉的管道有哪些?
您可以直接先向业者申诉,要求解决,如果不能获得合理解决的话,可以向消保
单位请求协助,如各县市政府都设有消费者服务中心,您可以用电话或手机直拨
1950,就可接到该中心。
或者,您也可以向民间的消费者保护团体,例如消基会或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申
诉。若再不能解决的话,您还可以向县市政府的消费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召开调
解会;如果还是无法达成和解的话,您就可以考虑是否要采取诉讼的方式争取您
的权益了。>>>>
我想应该用不到这里吧~
◎ 申诉时,要提供哪些资料?
发生纠纷时,如果确认是属於消费纠纷的话,希望您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并清楚
提供申诉人与被申诉对象的真实姓名、正确的联络地址、联络电话或电子邮件信箱,
以及事实经过的描述,并附上相关的证物及单据影本等资料。
最好能於事发现场保持冷静,尽量蒐集一些相关的证明资料,如收据、发票、契约
、广告、照片等等,因为那是申诉处理中很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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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就是契约书跟复兴课表吧~
复兴课表代表的是「服务内容」变更的依据参考之一
我不清楚复兴会员当时签订契约书的内容为何?
不过消保法施行细则第二节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定型化契约条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违反平等互惠原则:
一. 当事人间之给付与对待给付显不相当者。
二. 消费者应负担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险者。
三. 消费者违约时,应负担显不相当之赔偿责任者。
四. 其他显有不利於消费者之情形者
换言之,如果契约书中
有那种什麽以後变更消费者不得异议blabla的鬼话
是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二节第十四条第四项之精神
可以不用管它
也就是亚力不能说契约书签了
所以关店就要消费者接受是合法的
最後贴上谘询服务电话
消保会已建置1950全国性消费者服务专线,
消费者只需拨1950特码专线,便可迳转接至其所属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
台北市
电话 02-27256169 02-27201823 02-27201862
台北市市府路1号东南区
高雄市
电话 07-3373685 07-3373702
高雄市四维三路2号
建议还是先打电话跟亚力总公司问清楚
要公司把sogo15楼规划要跟消费者讲明
不然真的就要去申诉了
让亚力公司先知道消费者的态度
假使亚力还是皮皮的
再申诉到消保官那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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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6.141.217
※ 编辑: camin 来自: 140.116.141.217 (01/10 00:27)
1F:推 chite:我已经把这篇文章,转寄给我那群亚力的朋友看了!!刚温喔~..^^ 01/21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