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le23 (Peter)
看板Accounting
标题Re: [问题] 公司开发票
时间Mon Jul 12 11:46:06 2010
※ 引述《styal ((☆_☆))》之铭言:
: 不好意思可以问一下吗
: 如果A公司把自己要开发票拿给B公司来开
: 可是A公司跟B公司是独立公司
: 不是分公司,负责人也不同
: 这样有无违法
如果是这种情形A、B两家公司及收到发票的公司(简称C)都有罚则
如果"只是"跳开发票,罚则如下
A公司
该公司虽已开立发票,惟未依规定给予实际交易对象(C),仍应依
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销售额5﹪论处。
B公司
(1)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项凭证(即A公司开立之发票),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
,按进货总额之5﹪论处。
(2)销货给C时,未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则应依营业税法第51条规定,
按所漏税额处1倍至10倍罚锾,或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未给与凭证总额处5﹪罚锾
,择一从重处罚。
C
(1)当C为一营业人时,向B公司进货未依规定取得进项凭证(即B公司开立之发票)
,应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按进货总额之5﹪论处。
另外如果C将A开给他的发票申报扣抵营业税的话,还将涉及以非实际交易对象之发
票申报扣抵营业税,应依规定补税及处罚问题。
(2)当C为一般消费者时,尚无适用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之处罚。
BUT 如果牵涉到虚设行号就...
快吃饭了,提供几个函令想了解的人自行GOOGLE罗 ^ ^
财政部760506台财税第7637376号
财政部930517台财税第0930450267号
财政部981207台财税第09804577370号
题外话...检举虚设行号检举人还有奖金可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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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0.67.20
1F:推 smiercch:解释得很详尽,推一个 07/12 17:50
2F:推 styal:感谢 很详尽 07/13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