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cina (paua)
看板Accounting
标题[问题] 证交法第20条的违反效果
时间Wed Jun 30 16:34:53 2010
这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
关於证交法第20条第二项财务报表的虚伪,隐匿
1.发行人及其负责人
2.职员
3.会计师
以上这三种人须负刑事责任是用第171条还是第174条呢?
有疑惑是因为~
依照第171条明文规定, 违反第20条第二项适用之
该条的处罚是 3-10年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 2亿以下罚金
但, 第174条第一项第六款又有"在财务报告上签章之经理人或主办会计人员为虚伪记载......"
还有"会计师对公司申报或公告之财务报告有重大虚伪错误..." 的处罚规定
该条的处罚是 1-7年有期徒刑得并科两千万元以下罚金 (经理人及会计人员)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 (会计师)
这样看来,
是说发行人及其负责人是用 第171条处罚,
职员和会计师是用第174条处罚吗???
非常感谢!!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8.168.72.235
1F:推 walkside:主办会计人员=\=会计师 06/30 18:34
2F:→ walkside:从重处断,所以都是171 06/30 1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