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hostponny (ponny)
看板Accounting
标题[问题] 近期商法及税法的修正
时间Fri May 28 16:27:08 2010
想请问各位版大几个问题,因为这两年税法变动颇大
,例如说促产落日,99年5月产创条例通过,还有税
稽法新增11-3到11-7对纳税义务人的保护,土地税法
第31及34条也有修正,主要是对原地价及前次移转地
价的规定。
另外我想确定的是,依照证交法43-6第三项普通公司
债的私募,後段提到,得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一年内
分次办理,该决议我看刘连煜-最新证券交易法实务研
习中,应参考公司法第246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同条第
二项该决议是特别决议,所以证交法43-6第三项私募公
司债,是经董事会特别决议?但是也有人说是普通决议,
因为证交法43-6後段只说董事会决议。
陈连顺-公司法精义第八版P641: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私募公司债...依证43-6采股东会过
半,出席表决权数2/3决议,究竟到底是什麽决议...。
我的认为是应该是依公司法第246条采董事会特别决议。
以上问题请各位先进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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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9.69.200
1F:推 meimei123:证交法§43-6III之董事会决议→参考公司法§246公司债之 05/28 21:11
2F:→ meimei123:募集规定(董事会特别决议) 05/28 21:12
3F:→ ghostponny:谢谢您的回答^^" 05/29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