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llher (funny guy)
看板Accounting
标题[问题] 同一投资标的是否可分列长、短期投资
时间Sat Apr 3 22:47:49 2010
我们上课在讨论一个问题,想在这里问问大家的意见,谢谢大家。
甲公司为一非公开发行之专业投资公司,分别设有长期投资部门及
短期投资部门。长期投资部门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未上市(柜)公司股票,
因该类股票无明确市价,且甲公司对其有长期持有之意图及能力,
故於取得时帐列长期股权投资。之後若此部分未上市(柜)股票已上市挂牌交易,
惟由於甲公司仍对其有长期持有之意图及能力,故仍列於长期股权投资。
短期投资部门之主要业务为买卖上市(柜)公司股票,以赚取价差为目的,
因无积极及长期持有之意图及能力,故所取得之股票均列为短期投资。
问题:
今甲公司有部分帐列长期股权投资之以上市(柜)股票欲出售,
惟甲公司短期投资部门亦曾於公开市场买卖该等股票,
且於短期中亦持有该相同投资标的,为使甲公司长短期投资部门之绩效独立评估,
拟对同一投资标的一不同买卖部门分别以其持有之成本计算出售损益,
是否可行?
我们找到的类似资料是协会
(九十九)基秘字第033号解释函,主旨是对同一公司股票之处分疑义
相关公报是34号
解释函中以证券商为主,举例的大意,依我拙见大概是若可以举证,出售部分
是因当初买入方式不同而分列备供出售(例自有资金),和交易目的(例ETF)有差异,
就可以当作是备供出售出售。
而我们的问题是 原题目中的甲公司是否即是解释函中的证券商呢?
另外,因为我们不了解何谓ETF,请问有比较简单易懂的举例吗?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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