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ZZZ0 (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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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 台北市国税局澄清知名服饰店补税罚锾之 …
时间Sat Feb 27 00:53:59 2010
: : 真的是这样吗?再回头来看,
: : 地主的出租(售价)21元,价值是20元,1元是税额-->这是要建立地主有开发票的情形下
: : 而地主在根本不报营业税的状况下,他收租金21元,代表他认为的价值就是21元
: 「地主在根本不报营业税的状况况」是指....?
: 地主如果是个人,将房屋出租属租赁所得,不需要报营业税
: 如果地主是公司,自然就需要报营业税~
: 你说价值21元,意思是地主现租金涨一元吗?
首先,消费者去买了105元的东西,这东西的价值,对卖方来说,其实只有100元
因为5元是卖方代徵的。
以现行的状况来说,售价应该要包含税额(这个好像未来会明文立法规定)
在有报缴营业税的情况下,房东收租金21元,其实房东认为他的房子只有价值20元
1元是帮国家代徵的。
但是这个案例,地主根本就没打算报营业税,所以才用净额跟港仔结清款项,
所以他实收的租金不可能包含税额,也就是所谓的价值,
其实地主应该还要帮国家代徵税额,跟港仔收的钱就应该要×1.05才正确
: : 回到最最最开头:价值×1.05=售价
上面那段话不懂的话,可以再参照这个公式。
: : 所以租金售价应该要变成21×1.05=22.05
: : 漏在哪?
: : 如果港仔跟地主都乖乖照规定走的话:
: : 地主租地->港仔卖衣->地主卖衣->我
: : 销售金额 21 100 100
: : 销税额 1.05 5 5
: : 成本 x 21 100
: : 进税额 x 1.05 5
: : ---------------------------------------
: : 卖衣收钱 105 105 我付钱105元
: : 租地收钱 22.05
: : 地主加值21
: : 港仔加值79
: : 交给国税局 1.05 3.95 0 =>5=(21+79)×0.05
: 以上状况是地主租金多收一元(21),港仔毛利少一元(79)的状况
: 全部的加值仍是100元,共缴纳5元营业税给国税局
: : 可是港仔会那麽佛心吗?
: : 如果我是照规定来的港仔一定会这样:
: : 地主租地->港仔卖衣->地主卖衣->我
: : 销售金额 21 101 101
: : 销税额 1.05 5.05 5.05
: : 成本 x 21 101
: : 进税额 x 1.05 5.05
: : ---------------------------------------
: : 卖衣收钱 106 106.05 我付钱106.05元
: : 租地收钱 22.05
: : 地主加值21
: : 港仔加值80
: : 交给国税局 1.05 4 0 =>5.05=(21+80)×0.05
: 以上状况是地主租金多收一元,港仔仍要收一样多毛利的状况,
: 全部加值金额为101元,共缴给国税局营业税5.05元
: 而因为厂商涨价,所以消费者共付了106.06元去买衣服
: : 那国库揪竟有没有少收钱?
: 抱歉我悟性太差...在没有买发票/漏开发票的情况下,还是看不太懂港仔到底哪里赚到了
: 可以请你再说明一下吗?谢谢!
你去光华商场买东西,他会跟你说:开发票加5%
你会不会叫他开?
再想,开发票他就赚你少一点,不开发票就赚你多一点吗?
或是开发票他就赚你多一点,不开发票就赚你少一点?
还是说,他基本上就已经设定好这次要赚多少加值了?
从上游到下游到消费者,全部都不拿也不开发票的话,谁倒楣?
永远不要忘了营业税是消费税。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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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88.49
1F:→ mel1234:你根本没搞清楚这几个案子,本来就没漏税,被罚也跟漏税无 02/27 02:57
2F:→ mel1234:关,国税局根本不是罚他营业税法里的漏税罚! 02/27 02:59
3F:→ mel1234:还有,你大概也不知道几乎所有的百货公司专柜都是这样开发 02/27 03:01
4F:→ mel1234:票的 02/27 03:01
5F:→ smiercch:嗯,看起来是根据第52条开罚而不是51条 02/27 08:35
6F:→ goodtaco:百货公司这样开不代表hang ten可以喔,模式认知不同 02/27 12:39
7F:→ ZZZZ0:依51条3项再加释字660认可的计算方式凹他们处漏税罚 02/27 12:47
8F:→ ZZZZ0:这篇本来就是在说明他们实质上采用的恶劣手段造成的结果 02/27 12:48
9F:→ ZZZZ0:百货公司当然可以这样开,因为他们有"报备"所以价格中已含税 02/27 12:50
10F:→ ZZZZ0:在价格中已含有税的方式下,这种开法对营业营所都没差 02/27 12:51
11F:→ mel1234:他们被罚主要是依据税捐稽徵法44条,营业模式跟百货公司一 02/27 13:56
12F:→ mel1234:样,哪有什麽恶劣手法,差别在於国税局以前对非百货公司审 02/27 13:57
13F:→ mel1234:都不准适用专柜销售,结果造成设在三越的可以开三越的发票 02/27 13:58
14F:→ mel1234:设在家乐福外面商场的却不能开家乐福的发票,人家外商哪会 02/27 13:59
15F:→ mel1234:知道那麽多,被罚的又不是只有港商,根本就有一堆外商被罚 02/27 14:00
16F:→ mel1234:再加上财政部自知理亏,去年发布解释只要营业模式是专柜销 02/27 14:02
17F:→ mel1234:售的模式,都可以申请适用,并且在今年修正税捐稽徵法44条 02/27 14:02
18F:→ mel1234:罚款上限变成一百万,但HANG TEN、GIORDANO因为最终判决在 02/27 14:04
19F:→ mel1234:去年确定,无法适用新修正的税捐稽徵法,但是其他还在上诉 02/27 14:06
20F:→ mel1234:的公司罚款却可以减少到一百万,HANG TEN、GIORDANO才会这 02/27 14:06
21F:→ mel1234:麽不爽,跟什麽恶劣手法根本就无关。 02/27 14:07
22F:→ mel1234:人家开给消费者的发票就是你文中地主的发票,都开地主的发 02/27 14:12
23F:→ mel1234:票了哪有什麽地主不报缴营业税的问题?地主是神经病吗! 02/27 14:13
24F:推 mk2:台湾营业税法也订太松了.要像美国就算打折也照原价课税. 02/27 16:21
25F:→ mk2:都不会有争执. 02/27 16:21
26F:推 smiercch:台湾是台湾,美国是美国,毕竟国情不同,没必要一直说 02/27 18:26
27F:→ smiercch:美国怎样怎样的吧。 02/27 18:26
28F:→ ZZZZ0:我只能说mel1234真是太善良,眼中都看到好人~~ 02/27 20:03
29F:→ ZZZZ0:地主的租金收入就是没开出来,因为跟港商用净额结清帐款 02/27 20:04
30F:→ ZZZZ0:没开的话,售价就自然就没包含营业税,当然产生逃漏 02/27 20:04
31F:→ ZZZZ0:百货公司的模式,有报备的状况下,租金售价自然包含税款 02/27 20:06
32F:→ ZZZZ0:想想为什麽国税局他们要用51条加660来处漏税罚,而不用52条? 02/27 20:16
33F:→ ZZZZ0:至於税稽44条那是行为罚而已,与漏税部分无涉,法官不傻的! 02/27 20:17
34F:→ mamieme:那押金设算利息呢? 02/27 20:47
35F:→ mel1234:不是我太善良,而是这几个案子吵很多年了,争议点就是没 02/27 21:05
36F:→ mel1234:有人漏税,却罚这麽重,HANG TEN、GIORDANO平常就是开立 02/27 21:06
37F:→ mel1234:房东的发票,傻傻的疑为百货公司可以,其他的店也可以 02/27 21:06
38F:→ mel1234:却不知道房东必须先取得核准函。国税局也说不出理由为何 02/27 21:08
39F:→ mel1234:百货公司可以申请核准,其他相同模式的只因他不叫百货公司 02/27 21:09
40F:→ mel1234:却不给予核准函。也正因没有人漏税,最後都是罚他税捐稽徵 02/27 21:13
41F:→ mel1234:法地44条,应开给消费者发票却是先开房东的发票(应给予凭 02/27 21:14
42F:→ mel1234:证未给予)及未取得租金收入发票(应取得凭证未取得) 02/27 21:15
43F:→ mel1234:而房东被罚未开立租金收入发票,跟什麽售价没包含房租一点 02/27 21:17
44F:→ mel1234:关系都没有,相关被罚的对象几乎都是外商连锁店,有些还 02/27 21:18
45F:→ mel1234:是餐饮店,而且都是那种有在百货公司设分店的外商却因不懂 02/27 21:19
46F:→ mel1234:税法规定而被罚,连锁店产品的定价跟租金有什麽关系,百货 02/27 21:21
47F:→ mel1234:公司卖的麦当劳价格还不是跟家乐福的麦当劳一样。 02/27 21:22
48F:→ ZZZZ0:你要不要去看判决书用哪几条罚,再想一想我推文的那个问题 02/27 21:29
49F:→ ZZZZ0:最高行政法院判决 98年度判字第1061号 02/27 21:32
50F:推 Zuyi:要不要直接用回文呀 02/27 21:52
51F:推 Zuyi:你们的内容很精彩呢!!! 02/27 21:52
百货业经核准後的正确开法补在下面:
港仔卖衣->地主卖衣->我
销售金额 80 101
销税额 4 5.05
成本 x 80
进税额 x 4
---------------------------------------
港仔卖衣收钱 84 106.05 我付钱106.05元
地主卖衣收钱 106.05
地主加值21
港仔加值80
交给国税局 4 1.05 0 =>5.05=(21+80)×0.05
本来一直不打算加这一段,因为会变得太混乱,
不过如果有人打算看到这边的话,那就混乱一下吧……
除了港仔的东西变贵之外,其他跟最开始的105-21差别在哪里?
差别还有地主的营所,因为已经报备过了,所以他租金收入那一块必须要报22.05元,
本来呢?可能有报21元,也可能连报都没报…而营所25%,
两税合一之後,我想地主们的税率都不会低於这个,
那麽多热门的地点,坪数又不小,加上地主通常钱都不少,
整段下来造成国库的实质漏税损失?
真的是好傻好天真?
如果我是国税局的人,那我会说为了徵纳双方不要产生误解,
这个应该是营业人不熟规定,误触法网,未来会辅导他们。
但是我个人比较坏心,所以强烈觉得当初教他们这样干的会计师真是个天才!
因为会计师不可能不知道租金就是租金,用净额结清货款这回事是哪门子GAAP…
不过天才干这种事,罚这样刚好而已XDDDD
52F:→ mel1234:你的推论有个很大的问题,就是这些厂商平常卖给消费者开的 02/28 12:50
53F:→ mel1234:是谁的发票?不就是你说的地主,那哪来地主不申报的的问题 02/28 12:50
54F:→ mel1234:用净额结清货款是百货业的常态,这是所谓先销後进的型态, 02/28 12:52
55F:→ mel1234:目的不是逃税,而是百货业把金流的压力放在厂商身上,顺便 02/28 12:53
56F:→ mel1234:灌百货公司的营收,而这些你所谓的地主通通不是个人,全部 02/28 12:54
57F:→ mel1234:都是法人。以下这篇新闻稿就是针对这些案例发的 02/28 12:58
好啦好啦,对不起,我错了,
这些公司一毛钱都没漏,是国税局跟法官都太坏了,这样处罚无辜的人太不应该了…
59F:推 hippotsai:Z 大应该没看过黄茂荣大法官关於营业税法的文章 02/28 20:15
60F:→ mel1234:我跟国税局官员聊过天,这些案子几乎一毛营业税都没漏 02/28 20:44
61F:→ mel1234:差别真的就只是所谓的房东有没有拿到专柜销售的核准函.... 02/28 20:45
62F:→ mel1234:模式全部都一样,虽然违法,但这法订的真的很有讨论空间 02/28 20:47
63F:→ mel1234:不然也不会去修税捐稽徵法44条及放宽专柜销售核准函了 02/28 20:48
※ 编辑: ZZZZ0 来自: 114.42.88.49 (02/28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