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ckboy (病仔)
看板Accounting
标题Re: 记帐士选择题答案已公布罗!有题目有误?
时间Wed Dec 16 09:05:59 2009
※ 引述《alliew (星辰)》之铭言:
: 税法还有一题我也觉得有疑问,
: 48.甲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年度进行中废止中华民国境内之住所离境,而配偶
: 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仍继续居住中华民国境内,甲当年度所得如何申报所得
: 税?
: (A)甲应於离境前就该年度所得结算申报纳税,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额之减除,按在中华
: 民国境内居住日数,占全年日数比例,换算减除
: (B)由其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减除,按在中华民国境内居
: 住日数,占全年日数比例
: (C)由其配偶合并办理结算申报,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减除,得案全额计算扣除
: (D)得选择分别申报或合并申报,选择分别申报之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减除,应按比
: 例换算减除
: 答案给C....但我觉得是B也...
: 根据所得法第71条之1
: 中华民国境内居住之个人,於年度中废止中华民国境内之住所或居所离境
: 者,应於离境前就该年度之所得办理结算申报纳税。但其配偶如为中华民
: 国境内居住之个人,仍继续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应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
: 条规定,合并办理结算申报纳税。
: 以及所得税法第17条之1
: 个人於年度进行中因死亡或离境,依第七十一条之一规定办理综合所得税
: 结算申报者,其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减除,应分别按该年度死亡前日数
: ,或在中华民国境内居住日数,占全年日数之比例,换算减除。
: 这样是不是就要合并申报,然後根据居住日数换算....
: 还是是我想错了???
首先 答案并没有错
适用17-1的情况 是指个人『没有配偶』时
若有配偶 依照71-1的规定
由配偶按71条结算申报 但由於71条并没有规定配偶办结算申报时,
其免税额、标准扣除额如何计算
因此在施行细则25-1规定 免税额及标准扣除额之减除
均按全额计算减除
结论是 17-1的计算方法 只适用『个人没有配偶』的时候
个人没有配偶而死亡时,其个人所得由其『继承人』於死亡人死亡日起三个月内
办理其所得结算申报,免税额、标扣额按死亡人存活天数比例计算
个人没有配偶而离境时,其个人所得由『本人』於离境前办理申报
其免税额、标扣额按其离境前在境内居住日数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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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233.208
1F:推 sunring:感觉17-1并没有特别区分有无配偶,而是在71-1区分 12/16 14:00
2F:→ sunring:然後又在细则25-1设个排除条款,个人才有抵触母法之感 12/16 14:01
3F:→ sunring:排除条款应该要设在母法里较妥当,不然搞了半天还是雾煞煞 12/16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