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iko3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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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课业] 高普考会审法规
时间Mon Oct 26 10:59:33 2009
: 依审计法第25条「各机关对於审计机关迳行决定案件之声请覆议或
: 审核通知之声复,因特别事故未能依前二条所定期限办理时,得於
: 限内声叙事实,请予展期。」
: 依法所述,因此我认为得予展期中有关於第24条所述之"决定"者,
: 仅包括迳行"决定"之声请覆议,
: 而不包括声复驳回"决定"之声请覆议,
: 但是老师书中所画的图,在三审那行中,於30日内下,有连结至请予展期,
: 而这也是我疑惑之处
我自己依照法条所述绘制的关系图
第22条
平时审核┌→核准通知
└→审核通知
第23条
平时审核→审核通知┌→ 超过三十日┌ 认同 →遵办→核准通知
│ └逾期声复→迳行决定┌遵办→核准通知
│ └声请覆议
└→未超过三十日→不服并声复
《得依第25条展期》
第24条
平时审核→审核通知→第23条之决定┌期限内声复之 决定
└逾期 声复之迳行决定
《得依第25条展期》
├ 超过三十日┌ 认同 →遵办→核准通知
│ └逾期覆议→遵办→核准通知
└未超过三十日→不服并声请覆议┌→驳→遵办→核准通知
└→准 →核准通知
第25条
1.迳行决定案件 之 声请覆议
2.审核通知 之 声复
未能依照第23、24条所定期间办理(30日内),得於限内声述事实,请予展期。
这应该是ama大的意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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