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oboy (Ango)
看板Accounting
标题[问题] 公司法有关转投资限制
时间Wed Oct 14 22:17:42 2009
读了陈连顺老师的公司法,公司法第13条一项,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实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但有三个例外:一是以投资为专业;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三、经股东同意或股东会决议
陈老师课本中提到,如果是例外二,是指公司於章程中”概括地”规所有投资总额不受
实收股本40%之限制(参经济部解释函)
另外也提到如果是例外三,则是指在没有例外一及例外二的情况下,要通过”个别或特定
之投资案”必须要出席定额及表决权数符合才行(兹不赘言),一旦通过则对该”个别或特
定之投资案”不受实收股本40%之限制。
上述我念起来觉得怪怪的,就例外二及三来说,我假设一个例子,请教大家
甲上市公司实收股本10亿,X1年股东会决议通过对A上市公司投资不受40%之限制,
此时甲公司投资A上市公司4.5亿(占实收股本之45%)
之後甲上市公司投资B上市公司3.5亿(占实数股本35%所以不需股东会同意),
则2年合计投资总额达到8亿占实收股本百分之八十了....这样来看,对於股东来说
相当的没有保障,感觉像暗渡陈仓。
例外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话,一开始在股东会时就用特别决议修改章程,请问修改章程
内容要改为不受公司法13条40%之规定,还是修改可容许总额呢?
另外
还有一个问题是有关167条三项:被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
半数之从属公司,不得将控制公司之股份收买或收为质物。
如果母公司持有不到半数的话,子公司不受167条的限制下,会不会受到其他条文
的限制呢??
真的很感谢回答的人,先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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