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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Accounting
标题Re: [问题] 所得税法第14-1条分离课税与储蓄特别扣除?
时间Wed Aug 19 22:20:34 2009
※ 引述《portege (egg)》之铭言:
: 大家好
: 关於第14-1条第三款说:
: 第一项(就是个人持有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分离课税10%)
: 及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短票/不动产xxx/以及从事附条件交易...)
: 不适用储蓄投资特别扣除之规定
: 这款的意思是指:
: 从99年1/1起 这一堆票券(它排除了结构型商品交易所得)虽然是分离课税
: 利息收入不列进综合所得总额里
: 可是可以算进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的27万里?(现在所有分离课税的都不可以)
: 是这个意思吗?
1.分离课税就是不再算到课税所得总额
2.分离课税本来就不可以。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公债、公司债那些按原规定就不适用分离课税。
: 另外
: 如果是营利事业 依照第24条与第24-1条 自99年1/1起
: 以下结论是否正确?
: 1.原扣缴税款税率不变(短票20% 不动产xxx6%) 可是取消分离课税?
: 所以这种利息收入总额都应计入营利事业所得?然後它的扣缴税款就可以抵税?
: 2.所以同样是短票 个人的扣缴税率变成10% 营利事业仍是20%
: 只是个人是分离课税 但营利事业取消分离课税?
1.扣缴不等於分离课税,扣缴只是分离课税其中的一种手段。(虽然目前好像是全部)
2.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之前财政部发明一种处理债券前手息的方式:按比率减除。
发生很多争议,後来乾脆全面采用个人分离、营利取消,解决争议
(反正还有两税合一挡着,所以没差太多)
详情请自行搜寻"债券前手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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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曰:倒楣的只有荣民老伯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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