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driguez13 (A-rod)
看板Accounting
标题Re: [问题] 97年税法选择题
时间Fri Jul 10 11:34:08 2009
※ 引述《kmv (before sunset)》之铭言:
: 各位高手 有几题选择题搞不懂 可否请高手解惑
: 会计师第九题
: 9、长荣海运公自美国洛杉载运一批货柜抵达高雄港,其向
: 进口商所收取之运费收入,申报该期营业税时应如何处理?
: 答案为(非营业税课税范围,无须申报)
: 想知道为何非课税范围,是因为属於销售还是进口免税?
营业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
国际运输事业自中华民国境内载客货出境者,
系为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
此题非属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因起运点不在中华民国境内)
自然不在第一条所规定的课税范围中
: 10、销售劳务与国外买受人并收取外汇,均得适用零税率。
: 此答案为非,想知道为何,觉得这应该是外销零税率
重点不在於买受人是国内还国外,
主要在於是否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七条第二款),
此题虽然是销售与国外买受人,
但仍可能有在国内使用的情形。
: 3、营利事业於95年中分配股利时,帐载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
: 余额225000元,累积未分配帐户盈余750000元,其中累绩未分
: 配取余包括有属86年度以前已弥补之累积亏损250000元。则
: 该营利事业分配股利时之扣抵比率为何?
: 答案为30%。 想问说为何不是22.5%
: 烦请高手解答 谢谢
这是函释的
http://www.0rz.tw/u0VAk
营利事业依计算税额扣抵比率时,
如其截至86会计年度止系累积亏损者,
其依商业会计法规定处理之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积未分配盈余,
应包含该累积亏损,理由有二:
1.公司法第232条第1项规定:
「公司非弥补亏损及依本法规定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
营利事业截至86会计年度止如为累积亏损者,依公司法前揭规定,
必先以自87年度起累积之盈余弥补亏损後,始可分派盈余,
故计算累积未分配盈余时,应包含累计至86年度之累积亏损
2.营利事业计算加徵10%之未分配盈余税时,
可减除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
而所称弥补以往年度之亏损,依同法施行细则第48条之10第4项规定,
系指营利事业以当年度之未分配盈余实际弥补其以往年度累积亏损之数额,
非仅限於87年度以後之亏损
顺便补充,若截至86度有累积盈余,而87年度以後的年度为累积亏损
应将截至86年底止之累积盈余一并计算;
惟86年底止之累积盈余经抵减87年度或以後年度亏损後,
仍有盈余者,该盈余应自上开累积未分配盈余中扣除,以其余额计算税额扣抵比率。
(函释:
http://0rz.tw/UFW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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