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s810662 (棉花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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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税法条文适用有错,可以向何处反映修法
时间Fri Jun 19 15:30:55 200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九条
关於进口免徵营业税规定
第二点 关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货物免徵营业税
这是关税法80年的版本规定
现行关税 免税规定是在49条也就是以前的26条
而目前第26条是有关於货物暂存海关的规定
10几年来都没有人注意到或是想去把适用条文修改成正确的吗?
前後修5次税法都没有改
想请问可以写信去何处建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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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33.172.170
1F:→ aguey:这次遗赠税,CPI调整部分"课税级距"不也形同具文,也没修 06/19 19:32
2F:→ basebo11:若有特别法优於普通法的情形 也就是不修法也不影响实质 06/19 19:49
3F:→ basebo11:有些根本不会改@@ 税法蛮多已失效规定都麻没改.... 06/19 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