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mqoanskdey (爱听歪歌的怪咖)
看板Accounting
标题[问题] 不动产租约之会计处理
时间Wed May 13 21:44:46 2009
在书上看到在租赁会计有一个段落
有写关於不动产租约(房屋、土地)的会计处理
(一)符合1、2条件(无条件移转、优惠承购权)
将最低租金给付额按土地与房屋之相对市价分摊
并分别以租赁土地及租赁房屋列帐
(二)不符合1、2条件
1.土地公平市价<房地总市价25%→全视为房屋处理
(1)符合3或4条件,则属资本租赁
(2)不符合3或4条件,则属营业租赁
2.土地公平市价>房地总市价25%→两者分开处理
(1)符合3或4条件,土地属营业租赁,土地的公平市价*非金融业最高借款利率=土地租金
房屋属资本租赁,剩下的部分为房屋租金
(2)不符合3或4条件,土地与房屋均属营业租赁
我想请问各位大大
就是像不动产租约的会计处理
现在台湾、美国、国际会计准则还有在用吗?
如果有在用
那规定有改吗?
我想知道
为什麽一会儿分成25%
一会儿有3、4条件
为什麽土地和房屋要分成营业租赁或资本租赁
我想知道这其中有什麽原因在
谢谢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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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问助教
助教说
这个原因好像没办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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