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3795639 (HaHa)
看板Accounting
标题Re: [问题] 有追索权之应收帐款转让
时间Tue Apr 14 22:53:49 2009
※ 引述《TellMeAnswer (告诉我答案)》之铭言:
: 刚刚在自修林蕙真老师的中会第五版,
: 看到应收帐款转让的部分,
: 其中在195页提到若资产的转让符合33号公报3项条件则视为出售处理。
: (其中第一个条件为:出让资产已经与出让人隔离,亦即推定以脱离出让人及其债权人之
: 控制,
: 即使出让人破产或被接收时亦然。)
: 又同页下方说:
: 通常,无追索权之应收帐款转让因已完全符合上列三个条件,而视为出售处理;
: 而有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则可能视为出售,亦可能为担保借款。
: 我的问题是在於,为何有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可以视为出售呢?
: 视为出售的话不是已经和出让人隔离,亦脱离债权人之控制了吗?
: 那这样又怎会有追索权呢?
: 这部分的观念,书中并未提及,因此想来这问问了解的大大们,
: 还请帮忙解惑,感谢~~
在无追索权的情况下就一定是出售
但如果是出售的话就会包含无追索权以及有追索权的情况
有追索权并不会与出售的条件互相冲突到
因为有追索权的负债只是要出让公司估计一个无法收回的金额认列追索权负债
并且当发生坏帐之时承担偿还之义务
但是美国的分法就不太一样了
分为Pedge抵押借款 Assign转让(林蕙贞的书是称融资) Factor出售
美国的分法很清楚 出售就是都没有追索权
而有追索权的话就是转让
以上若有错误 烦请更正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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