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ellMeAnswer (告诉我答案)
看板Accounting
标题[问题] 有追索权之应收帐款转让
时间Tue Apr 14 17:13:34 2009
刚刚在自修林蕙真老师的中会第五版,
看到应收帐款转让的部分,
其中在195页提到若资产的转让符合33号公报3项条件则视为出售处理。
(其中第一个条件为:出让资产已经与出让人隔离,亦即推定以脱离出让人及其债权人之
控制,
即使出让人破产或被接收时亦然。)
又同页下方说:
通常,无追索权之应收帐款转让因已完全符合上列三个条件,而视为出售处理;
而有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则可能视为出售,亦可能为担保借款。
我的问题是在於,为何有追索权的应收帐款转让可以视为出售呢?
视为出售的话不是已经和出让人隔离,亦脱离债权人之控制了吗?
那这样又怎会有追索权呢?
这部分的观念,书中并未提及,因此想来这问问了解的大大们,
还请帮忙解惑,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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