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nk (co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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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会计师法草案初审 主管机关为金管会
时间Mon Nov 5 19:17:15 2007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处理会计师法修正草案保留条文,确认主管机关为金管会,并列举曾有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或因业务上犯罪行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宣告确定者,不得充任会计师。不过,草案明订会计师得执行专利代理与专利师法冲突,全案须待下周才能提报院会。
财委会下午处理日前遭保留的会计师法修正草案部分条文,协商後全数通过;但经济部代表提出第三十九条关於「会计师得执行充任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代理及其有关事件之代理人」中,专利代理恐与现行专利师法赋予专利师专利代理专断权冲突,建议修正。
由於委员会阶段要修正已初审通过条文,须由立委八人以上连署提出复议案,但现场人数不足,会议主席、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费鸿泰(台北市)裁示十二日再审,原本可望於今天将草案提报院会讨论因而顺延。
日前财委会为会计师法主管机关究竟是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是经济部争执不下,经协商决议由金管会为主管机关。
原保留条文、草案第六条协商後内容为,曾有诈欺、背信、侵占、伪造文书或因业务上犯罪行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不得充任会计师。但执行完毕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已满三年者,不在此限。
同条规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主管机关委请两位以上相关专科医师谘询,并经主管机关认定不能执行业务,也不得充任会计师。
此外,财委会决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复议案。第七十四条是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罚则,复议案将初审条文规定的罚锾下限新台币一百万元降为五十万元,上限维持一千万元。
第六十九条条文修正为「未取得会计师资格,而亲自或雇用执业会计师执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财务报告之签证或第四款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关申报之签证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六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七十一条修正未取得会计师资格,以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其他易使人误认为会计师事务所之名义刊登广告、招揽或执行会计师业务,经限期命其停止行为,届期不停止其行为或停止後再违反才开罚。
来源:2007/11/05 中央社 台北五日电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40839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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