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sterX (monster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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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会计师考试
时间Tue Jun 29 11:08:07 2004
※ 引述《hercales (天军-战魂附身)》之铭言:
: 中级会计学或会计学(二)、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或高等审计学
: 。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补考者,於保留期限届满前不受此限
: 。
: 上面这是新规定,好像和原来的认知不太一样
: 只有会计类的可以保留,其他好像没有,下面是考试科目
这是在简章第19页应考资格的规定吧。原文大概是说
非会计系毕业者需修满专业科目至少七科,合计21学分以上
其中需包括中级会计学或会计学二、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或高等审计学
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补考者,於保留期限届满前不受此限
会这样写的原因我猜是因为第16页有提到
本年度因於6月即办理报名、尚无需修习规定之核心科目,
惟自94年起,以应考资格第二款报考者, 依规定须修习上列核心科目
也就是说如果你在92年就参加考试,且有及格科目可以保留。
但是你是依第二款报名资格报考的,而且没有修过核心科目。
那你在94年报考时因为你已经有及格科目,所以即便你没修过核心科目,一样可以应试
如果你是94年才开始报考(或是94年以前都没有及格科目),那就必需修习核心科目才
具报考资格。
所以录取标准应该还是一样没变
: 专业科目:
: 中级会计学(包括财务会计准则公报与财务报表分析)。
: 高等会计学(包括非营利事业会计与政府会计)。
: 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
: 审计学(包括审计准则公报与职业道德规范)。
: 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
: 税务法规(包括所得税法、营业税法、土地税法、税捐稽徵法、遗产及赠与税法)。
: 普通科目:
: 国文(论文与阅读测验)。
: 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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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街上的游魂 而你是闻到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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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monsterX 来自: 61.217.206.38 (06/29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