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zama (I Love 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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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学妹问:是否开放原住民打猎
时间Thu Nov 6 11:45:05 2008
先来谈谈现况好了,现况是:
我国本来就没有完全禁止人民狩猎,
但是对於狩猎设有一些限制,
并且基本上采取「许可制」的行政管制措施。
简单的说,想狩猎是可以的,
只是必须基於一定的理由,经过一定的程序向政府申请核准後,
在政府所许可的区域内,对特定许可的物种,以政府所不禁止的狩猎方式,
进行狩猎。
针对原住民族狩猎的问题,
野生动物保育法也做有规范:
第二十一条之一规定:「台湾原住民族基於其传统文化、祭仪,而有猎
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
一项及第十九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限制。前项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
物之行为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其申请程序、猎捕方式、猎捕动物之种类
、数量、猎捕期间、区域及其他应遵循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
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机关定之。」
这个条文的第一项是规定,原住民族基於特定的原因而需要狩猎时,
不受到同法第17条第1项(猎捕一般类野生动物应向县市政府申请许
可) 、第18条第1项(猎捕保育类野生动物必须在特定理由下,向政
府申请许可後始得为之)及第19条第1项(禁止使用的猎捕野生动物
方式)的限制。
光看第一项的规定,会误以为原住民基於传统文化或祭仪需要而猎捕
一般类及保育类野生动物时,都不需要向政府申请许可,猎捕的方式
也不受到限制。事实是,第二项仍然规定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
之行为应经主管机关核准。
所以野生动物保育法并没有改变它的基调,所有的狩猎行为仍然是采
取许可制,不管你是原住民还是汉人,只要政府同意你的申请,你就
可以狩猎!
不过,原住民族基本法制定之後,情形有些改变.......
该法第19条规定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区依法从事下列非营利行为:
一、猎捕野生动物。
二、采集野生植物及菌类。
三、采取矿物、土石。
四、利用水资源。
前项各款,以传统文化、祭仪或自用为限。
94年制定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创设(认可?)原住民族猎捕野生动
物的权利,於是乎,这个新法就与旧法(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1条之1
是在93年制定的)产生冲突与矛盾,有兴趣的人可以向行政院原住民族
委员会申请调阅相关卷宗,就会发现原民会跟农委会在这件事情上面是
如何产生冲突,事实上直到今天,两个部会都还在僵持不下......
不过,以上只是谈谈现况与制度,闲聊闲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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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对重要的事情选择缄默以对时,你往後的生命已经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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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haiya:感谢大学长来闲聊,近来可好啊!!社板少有您踪迹啊!! 11/06 23:42
2F:推 caplio17:环境资讯协会的 狩猎与保育 论坛 11/10 1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