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me (乌龙奶)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申诉] 不服e-coupon代理板主jasome之判决
时间Sun Aug 9 19:49:10 2026
唯读与处理检举相关时序,请容我补充。
2026.07.23 发布公告
#1gOVkC5a (e-coupon)
公告文说明,若在七天内未增求到板主,看板将进行唯读。
在不确定是否要能徵求到板主,看板仍需正常运作,
因收到检举,小组为代理板主仍需依规定处理。
2026.07.28 收到多名违规者之检举信,依公告处分 ayulovem
#1gQ8jOO7 (e-coupon)
当事人 ayulovem 自隔日 07/29~07/31开始检举他人共30位。
而看板到 2026.07.31 00:00 前,排除一位退选,只剩一位参选,看板确定要唯读。
考量到
1. 小组信箱已经有太多篇检举信仍要消化,故采取时效性,
请检举人於看板公开检举,并明定检举时效,後续小组再逐一处理。
#1gR7Enj- (e-coupon)
而因为看板在 2026.07.31後确定要唯读,
而看板唯读後,小组无法发公告说明水桶退文删文处分,
故才有回覆当事人「看板都要唯读了,处理违规的意义不大」一句。
2. 在 7/29~7/30之间,小组优先要处理的是,原订两位实习板主上任的事,
这一点可以请群组长在 LifePlanTrai 资源回收桶或确认。
要优先处理的是让看板恢复正常运作,而不是处理 ayulovem 多名违规报复检举。
※ 引述《ayulovem (= =)》之铭言:
: 6. 小组长需回避之申诉案
: 申诉人:ayulovem
: 申诉之小组长:jasome
: 申诉事由:
: 壹、 代理板主心证转变,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 本申诉案板规条文并未变更,
: 前任板主在任时对相同类型文章皆非常明确认定未违规#1gRmqhk7 (About_Life),
: 亦从未处分,已形成客观之执法惯例。
: 在#1gRmjj3T (About_Life)之中,代理板主表明他是收到检举才处分
: 可以合理推断,该检举人在femlro版主任职期间应就有提出检举
: 但femlro版主非常明确认定未违规#1gRmqhk7 (About_Life)故已形成客观之执法惯例。
: 该检举人在前任板主时期就针对相同内容进行检举,
: 当时前任板主已做出「不处分 / 不违规」的明确裁决。
: 这代表该行为「不违规」已经经过官方检举程序的审核与认证,
: 使用者拥有极度坚固的「正当信赖」。
: 代理板主接获检举时,理应参酌该看板之执法历史与既有判例。
: 若推翻前任板主既定之裁量心证,致使看板执法标准前後不一、无所适从
: 本人本次遭连续处分四篇退文,
: 极深之原因在於前任板主与过往看板执法环境之长期引导,
: 代理版主将此结果完全归咎於使用者,实极不公:
: 本人并非恶意挑战板规之使用者。
: 倘若在第一次违规时,前任板主即时认定违规并给予处分,
: 本人定会立即停止此类发文模式。
: 然而,在前任板主长期认定「不违规」的客观环境下,
: 使用者获得的官方讯息永远是「此行为合乎板规」,因而持续以相同模式发表文章。
: 累积篇数系因执法者过往之「正当化引导」:
: 而继续发表相同类型文章,正是因为本人对「前例不违规」产生了极其坚固的正当信赖。
: 若非过往官方标准的认可,根本不会有後续篇数的产生。
: 代理板主忽视了「篇数累积系因过往执法习惯所致」之因果关系,
: 未给予任何宣导或改正机会,即一举将过往信任官方标准的结果,
: 一次性堆叠为「四篇退文」之极刑。
: 本案系两任执法者对相同条文之裁量认知不同,亦非前板主怠职,
: 不应由使用者承担两任执法者心证转变之代价。
: 本案争议之板规条文,文字自始至终并未修订,
: 核心争议纯属「执法者个人心证与裁量标准不同」。
: 代理板主接管板务後,以个人新心证突袭式认定过往被许可之发文模式为严重大违规。
: 一.信赖基础
: 专责板主依法享有独立之裁量权。
: 前任板主於任期内,针对相同发文模式,多次明确作出「不违规/不处分」之合法判决
: 前任板主之正式判决即代表《e-coupon》看板当时之官方执法标准,
: 客观上已形成长期且稳定之「看板执法惯例」,给予全体板友极其明确且正当之信赖基础。
: 二.信赖表现
: 本人并非意图挑战板规或恶意洗板,
: 发表系争文章完全系出於对官方长期判例与执法惯例之尊崇与信任。
: 本人深信该行为完全符合看板规范,始以相同模式发表文章,
: 此等行为完全系基於官方正当引导下所产生之信赖表现。
: 三.本人并无提供虚伪资料、隐瞒事实或恶意钻板规漏洞之情事,
: 完全系善意遵照前任板主所确立之裁量标准。此等善意信任官方权威之行为。
: 贰、 选择性执法与执法不公
: 看板内另有约30位使用者发文相同类型之文章[#1gR7Enj- (e-coupon)之推文列举],
: 及证13~16中本人提出检举,
: 代理版主仅对包含本人在内之少数使用者(处分公告中约 12 人)采取退文,
: 对其余约30位使用者之同类型文章却未予处分,显属选择性执法与差别处遇。
: 在本人处分公告中,代理板主提到"退文有时效性,故先处理退文。"
: 却又在#1gR7Enj- (e-coupon)之中提到
: "小组会视自身时间,案件是否有时效性,逐一处理。"
: 选择性执法:代理板主明知退文有7日时效,
: 却又未在退文7日时效内,对其他相同违规使用者执行处分退文。
: 7/23代理板主发出(看板唯读预告)#1gOVkC5a (e-coupon)
: 7/28对包含本人在内之使用者(约 12 人)采取退文
: 7/31代理板主发文#1gR7Enj- (e-coupon)中提到:
: "已申请唯读,处理几周几个月甚至是半年前的违规,
: 对於看板也无太大助益。毕竟看板都已经唯读不能发文了。
: 要求小组处理全部违规也不符合比例原则。"
: 被申诉人若认定大额文每日1篇属需处以退文之严重违规,
: 即无纵容其余近30位相同违规使用者文章之理;
: 若认为处理其余全部使用者过重,
: 即反向证明其对本人所施加之「四篇退文」处分过於严苛且极不合理。
: 被申诉人自相矛盾之说词,足证其执法心证毫无一贯标准,纯属主观恣意之裁量。
: 然被申诉人却采取「对少数人施以连续退文之极刑,对多数人完全不予理会」之极端做法
: ,显见其处分完全违背比例原则中之「平等」与「衡平」精神。
: 代理板主不得将「是否处分」作为其主观恣意选择之工具。
: 被申诉人既然认定大额文每日1篇属於必须处以退文之严重大违规,
: 即有义务公平对待所有相同行为者。
: 被申诉人於7/23即已发布预告《e-coupon》板即将走向唯读;
: 然其却於7/28突袭对包含本人在内之约12名使用者施以退文处分。
: 被申诉人随後於7/31竟公开表明:「看板即将唯读,处分对於看板也无太大助益。」
: 此等言论与其7/28施加退文处分之行为存在极大之逻辑矛盾
: 自相矛盾与立场反覆:
: 被申诉人早在 7/23 即可预见看板即将唯读,
: 讵料其竟於7/28对使用者祭出不可逆之退文极刑,
: 随後又於7/31称再处分相同违规使用者无甚助益,立场极度反覆。
:
: #1gR7Enj- (e-coupon)代理板主在文章中提及"看板若唯读也无法发公告处分"
: ˙看板唯读并不影响水桶与退文指令之执行
: 即便看板处於唯读状态,若代理板主认定该发文行为属违规,
: 理应对所有同类违规文章一视同仁处理。看板唯读不等於得免除「正当程序」。
: 且被申诉人从7/31发文#1gR7Enj- (e-coupon)起截至看板《e-coupon》唯读之间
: 被申诉人未就《e-coupon》板发表相同违规类型文章之其余约30名使用者进行处分
: 或发布公告,显有执法不公之情事。
: 在证19中:
: 代理版主jasome对我提及"自己违规就一直检举别人"与"处理违规的意义不大"
: 被申诉人身为执法者,理应就检举内容进行客观审查,今竟以使用者已违规作为理由,
: 对正当检举进行情绪性指责与排斥,显系「以人废言」,完全失去执法者应有之中立立场
: 被申诉人此言反向印证了本人所指控之「差别处遇」确属实情。
: 本人所检举之其他同类文章皆为客观存在之违规事实,
: 被申诉人非但未依权责公平处理其他近30位使用者相同文章,
: 反而对举报违规之使用者进行言语酸讽,
: 更加证明被申诉人系因个人主观偏好而进行选择性处分。
: 代理板主於处理争议案件时,无法提出客观之执法标准与法理解释,
: 却以情绪化言词回覆板友,已掺杂个人主观情绪与偏见,难谓公平合法。
: 证实「选择性执法」与「已知情却不处理」
: 证01:本人处分公告
: 证02~05:使用者ayulovem收到四篇退文公告
: 证19:使用者ayulovem去信代理版主jasome後表示请申诉
: 证07:版规[公告] 新增大额交易分类
: 证08:版规[公告] 2025年4月26日新板规
: 证09:版规[公告] 变更交易文与徵求文1天1篇
: 证10:前版主femlro非常明确说明大额文章1天1篇未违规
: 证11:代理版主提供检举管道却未予以处分
: 证12:使用者ayulovem首次去信代理版主jasome
: 说明:此为急迫情事下的「程序性妥协」,而非「认同裁量结果」
: 寄信当时尚未厘清「前任板主已认定不违规」、「两任执法者心证认知不同」
: 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等程序正义问题。
: 当时误以为「代理板主开罚就代表自己做错」,事後冷静梳理案情与前案纪录後,
: 才发现该处分在程序与法理上存有重大瑕疵。
: 文章是否违规,应依据「版规过往执法惯例、程序正义与信赖保护」等客观法理来判定,
: 而不应以使用者在资讯未明状况下所写的「求情信」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
: 证13~16:使用者ayulovem首次去信代理版主jasome四封检举名单
: 证17~18及20:(同信件文字,无须补充说明)
: 注:本人在日本,非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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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每一滴酒回不了最初的葡萄,我回不了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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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asome (36.238.109.183 台湾), 08/09/2026 19:4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