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urTao (偶速小海龟)
看板About_Life
标题[申诉] 罢免SuperBike 版主 JOB314 一案 (本文)
时间Mon Apr 11 21:58:25 2016
7. 特殊事由之板务申诉案
8. 组务板检举、申诉案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申诉人:turtao
申诉之小组长:SES
申诉事由:罢免程序不符之判决
关於组务 SES 於
#1N1ibvpA (L_RelaxEnjoy) 判决我罢免程序错误
情由:
我於 Wed Mar 23 12:58:17 2016
依照组务版规定 "[公告] 生活娱乐馆组规 2013 修订版 v1.0 " (名称暂定便於区分)
於LifeNewboard版提出罢免连署,并转录至组务版L_RelaxEnjoy
但後续发现,组务版并未更新组规
组规已於 Aug 11 2013 更新为 v2.0,其v1.0为2013以前之规定
去信SES版主後,版主於 Thu Mar 24 02:34:28 2016 更新组务版规定
(我发起连署,且转录至组务版後,组务方才更新组规)
连署满 7 日 0 时 9 分後
於组务版提出罢免申请
#1M-u5iLr (L_RelaxEnjoy)
至 Wed Mar 30 15:05:27 2016 连署自动结束後,将罢免连署转入组务版
但
组务於
#1N1ibvpA (L_RelaxEnjoy) 发布公告,宣告罢免程序不符
控诉主因
1.我发起连署在前,组务更新规章在後
2.虽信件中组务SES表示"依照最新版本",但申请刚好压在新旧之间
依照程序正义而言,是否该以旧版规章、或有利於申请者的为主?
况且我已经遵循旧版公告发起连署了,是要怎麽"先"提出申请呢
3.我信件有询问,组务却避而不答
"我是先连署呢,还是要先在L_RelaxEnjoy上发起申请"
但
组务并未回答此一关键性问题,後续却以此点作为程序不符驳回之缘由
4.组规未写明申请须待核可
组规 <删除板主> 第2条 为
"请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连署申请,再至 LifeRecallBM板发起连署。" (新版)
规章内容并未写明,申请是否需待核可
5.组规前後矛盾
组规 <删除板主> 第2条
2.若非自愿退位:请至小组事务板提出罢免连署申请,再至 LifeRecallBM板发起连署。
但第2条 6款却载明
6>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於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略
前面规定 先申请,再连署
後面却是 要先连署满七天,才能提申请 ????
且,此两者"申请"字样可视为相同,理由如下
阅读 第2条 之全文,所有"申请"均可明指为"非自愿删除版主"(也就是罢免)
由下列条款可观之
第2条主文:提出罢免连署申请
第6款 > 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於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
第7款 > 提出申请後,小组长可视情况延长连署时间
第11款 > 被连署罢免期间,该板主不得以推荐形式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请*。
除第11有明文写"新增版主之申请外",其余"申请"字样并无任何附注
依照前後文意,应可认明 第6款 第7款 与主文 之"申请"为同一目的 "申请罢免"
结论
1. 组规规章内文程序部分有前後矛盾之问题,建请组长进行修改
2. 虽我提出之罢免案未符合组务认定之程序,但实质上我一路均按照规定办理
3. 仅因组务未更新组规於组务版,且刚好介於新旧组规更新之际
且并非我的疏失,我亦有去信询问,而组务却未回答此一关键问题
即以此认定我申请罢免之程序错误,且依程序不符禁止我提出罢免一年
实令人难以接受
希望组长能依情於理上,更正此一判决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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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TurTao (36.239.146.185), 04/11/2016 21:59:23
1F:推 chea7: 该版主现在这状况假如不自愿请辞,难令人 04/11 23:27
2F:推 chea7: 钦佩 04/11 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