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upoiu (他妈的恶心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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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附3] 不服L_talkcha小组长gun5566之判决
时间Wed Oct 21 22:21:01 2015
※ [本文转录自 ioupoiu 信箱]
作者: gun5566 (惦惦)
标题: Re: [申诉] 《L_TalkandCha》 不服判决
时间: Tue Oct 20 23:08:04 2015
Dear ioupoiu:
你所述之「证据」,我已经贴在判决文内「重覆部份」。
若您认真这不是真实的证据,请您把手上的证据拿出来吧。
若我有误判必定道歉并改判。
若您不拿出您手上的站内信,我的部份就不再回应,
您可以依您的权力,至群组申诉,或至站方申诉或请其他相关站方人员,
把原始文件调阅出来,即可知道是您或XXXXGAY在说谎罗。
祝: 心 怡
gun5566
※ 引述《ioupoiu (他妈的恶心甲)》之铭言:
: ※ 引述《gun5566 (惦惦)》之铭言:
: 小组长您可能搞错了
: 依无罪推定原则 是你们要拿出证据来说我有罪
: 不是我拿出证据来说我无罪
: 所以你们要水桶+劣退 请拿出证据 我公布的是私人信件
: 在现行PTT使用者转寄信件下可修改内文
: 请问你如何判断XXXXGAY所寄给你的信件无修改???
: 在无法确定证据为真 凭什麽拿来做判决依据???
: 请问使用者如何相信只有判决者 检举者所声称的证据???
: : 依板规板应该不是「单就原文」而是有「任何关键字影射」,
: : 意即只要依文意,及其他影射字,例如:爱滋大使,
: : 还有您的「截录我跟某人过招战胜过程」,至网路查询皆有相关资讯。
: : 真实信件也在您手上,若您认为我判决内容所指「相同内容」有误,
: : 也可请您提供,是否为真想必您比我清楚,若有新事证会予以改判。
: : 同上述,您手上一定有一份证据,也请提供出来比对,就可知道结果。
: : 依您所提供之附件六,不是第1、2楼马上知晓是XXXXGAY?
: : 资料是在站方没错,但其他人写的信件内容,非经授权是不得任意公开、使用,
: : 像是您投稿(mail)给某报社,报社未经您的同意,直接刊登於该网站上,
: : 该文章是您的着作权,虽信件所寄(保存)为报社的主机,
: : 但未经授权也是不得公开,
: : 故我初步认为这一段是违反「使用者条款」(因为板规有提及违反站规),
: : 所以您可以至群组申诉,对於「是否违反站规」这一段。
: : 但我也提醒您,在现实法律上,是有「侵犯着作权」的可能(公布他人信件),
: : 相关案例皆可公开资讯处查询。
: : 祝: 心 怡
: : gun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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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4.26.165.9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转录者: ioupoiu (36.238.198.58), 10/21/2015 22:21:01
1F:推 startwinkle: 这举证责任是在gun5566,组务还可以推到使用者身上, 10/21 23:04
2F:→ startwinkle: 要乡民自证己罪,组务连基本法学常识都没有真得太扯 10/21 23:06
3F:推 RandyMarsh: 人家他就是觉得没证据,你叫他提出不存在的东西 10/22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