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tzer (setz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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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申诉] #1L05aw88 (L_SecretGard) 判决
时间Mon Mar 16 10:15:19 2015
※ [本文转录自 setzer 信箱]
作者: 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
标题: Re: [申诉]
#1L05aw88 (L_SecretGard) 判决
时间: Fri Mar 13 13:25:11 2015
※ 引述《setzer (setzer)》之铭言:
: ※ 引述《jobli (十七岁的梦 七十也感动♪)》之铭言:
: : 洞: ,但就是要放他过。
: : 再一次重述 政黑板规对於讨论类别并没有规定[要附佐证]
: : 不管是板规的文字说明 或者是板务的范本提示都没有做这种要求
: : ~~~
: : 你没有要求一定要,
: : 但版规有规定如果被检举就要能提供来源
: : ==以上两点我有解读错误?
: 没有错误
: 但是要再次说明这边所称被检举要能提供来源是指遭政黑板规3-5检举的情况
: 与本次检举案所牵涉的3-4-a无关
: : 那我请问你,没有规定一定要附,
: : 但我附了,犯了什麽版规?
: 发表讨论类文章如果只是单纯附上转录内容的行为 不会犯板规
: (若有犯板规板务会直接以选取标题分类不当 依政黑板规3-1-a处理)
: 但使用者发表自选为[讨论]类别的文章 同时还是会接受政黑板规2-3的明文规范
: 3.『新闻』、『转录』类别之判定,以发文之实际内容为准。
: 今天既然发文的内容具有转录之实(包含列上网址以及全文转贴)
: 那麽板务依板规2-3明文所称[以发文之实际内容为准]判断其应属於转录类文章
: (不论发文者原先选择为何种文章分类)
: 这样算有[扩大解释]板规吗?
: : 他现在就是走这个洞。
: : 请问你用原版规怎麽处份
: : 我们就讨论版规就好,其他的就不用说好吗?
: 原板规的处份是 依据上列政黑板规2-3的判断标准 被检举人发表的三篇文章符
: 合政黑板规2-2-h所定义的转录文章 所以该三篇文章可判定属於转录类文章
: 而被检举人在24hr内发表超过2篇转录类文章 违反了政黑板规3-4-a
: a.『新闻』与『转录』类别文章,单一使用者24小时内不得发表超过2篇。
: 所以才会被处份
: 换句话说 被水桶处份是因为被检举人违反政黑板规3-4-a
: 而政黑板规3-4-a所称的转录类别文章是经由政黑板规2-2-h与2-3所定义与判定
: 因为被检举人的文章具有全文转录之实 所以板务认为依板规2-3可判为转录类别
: 是故被检举人因为超量发表转录类文章之实遭政黑板规3-4-a水桶
: 这样子的判决 有[扩大解释]原板规吗? 有因为什麽洞而可以放过?
: : 如果有讨论不能引全文这个规定,那我马上改判
: 原申诉人自己制造出来的洞是宣称
: 板规规定讨论类文章一定要附来源 所以他因为板规要求附来源又被判具有转录
: 之实不合理
: (这也是你在判决与前封申诉回信被我强列抗议的错误前题)
: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 政黑板规并没有规定发表讨论类文章一定得引用全文
: 申诉人附上来源完全是自发性的行为 并不是板规所强制要求
: 而这个自发性的行为 板规会因为2-3认为因为具有转录之实而判定该文章类别属
: 於转录类
: 所以你的命题[讨论不能引全文]不是很精确 我必须说是[讨论如果引全文 板规必
: 然判定其为转录]
: 这样子解释可以接受吗?
: : 另外再提示,你们又被检举,你们请详回,说了只有i项特例,
: : 为何同样犯错一个桶,一个不桶
: : 不然只好警告处份
: : 然後这案如果你们两个都有经手,两个都要处份
: 此与本申诉案无关 不以私信回应 板务会至小组详回
我懂你意思
[讨论如果引全文 板规必然判定其为转录]
这个有明文吗?
或是版规有那段有写到,不管标题
版务均可判定内文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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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setzer (220.136.218.67), 03/16/2015 10: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