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5aknaR (以津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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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Fw: [补充] 关於「连署时间发起後满三天」之解释
时间Sat Sep 14 17:49:3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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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5aknaR (以津真天) 看板: L_PTTAvenue
标题: [补充] 关於「连署时间发起後满三天」之解释
时间: Sat Sep 14 15:31:18 2013
二、新增/删除板主
<新增板主>
1.若该板已有板主,需现任板主於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并经所有板主同意。
2.若该板无板主,可由小组长办理遴选作业,或至LifeNewboard板提出连署。
1>连署时间发起後满三天方得於小组事务板提出申请。
规定曰「满三天」而非曰「满七十二小时」,文义表明计算期间之单位为「日」而非
「小时」,其计算自应符合法律计算方法,不得作出反於法令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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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G5aknaR (125.230.146.208), 时间: 09/14/2013 17:4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