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5aknaR (以津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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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申诉] 不服cleanwind之决定
时间Sat Sep 14 17:48:39 2013
没选择不受理
(检附之相关证据,请先行转录至组务板,再修改文章标题。)
8. 组务板检举、申诉案
(此项请先与小组长沟通)
申诉人:G5aknar
申诉之小组长:cleanwind
申诉事由:
cleanwind略以:「
何谓民法之精神?
第 1 条 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本案之检举,在适法性上有疑义时,
由常理与其他小组过去判例论断皆当驳回。」驳回本人检举,惟按:「习惯仅於法律无明
文规定时有补充之效力(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37 年上字第 6809 号参照)。」法律既已对期
间之计算方法定有明文,自不得援引习惯以为支持。
复按第1条所称习惯指习惯法:「习惯法之成立,须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信
心为其基础(17年上字第613号参照)」cleanwind所引他组先例,尚不足以成为民法第1条之
「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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