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gnini (即将进化的皮卡丘)
看板About_Life
标题[问题] 罢免理由须与申诉理由有关的法理依据?
时间Wed Sep 19 01:38:56 2012
先前用辞过於严厉,在此向P5以外的人致歉,P5滥权删文
涉及刑责的部分,业已提告,不在板上继续讨论。希望大家
针对本文议题,进行有意义的讨论。
1. 依[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罢免提出及审查)
使用者提出建议後,对於板主或小组长之处理方式仍不满意者,得循本站关於板主
或小组长罢免程序之规定,提出罢免案。
本站对於前项罢免案提出之事由,得予以审查。但除罢免事由系针对板主或小组长个人
与板组管理无关之事项外,应予以核准成案。
依站规的定义,罢免事由只要与板务管理,即"应"予以成案。
亦即原则开放,例外禁止。
2. 依生活娱乐馆组规 2010 修订版规定
<删除板主>
1.若为自愿请辞,於小组组务板提出申请。
2.若非自愿退位:须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罢免连署。
0>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及小组长定案判决。
程序不符判定为无效罢免。
1>禁止multi-id连署。
2>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於小组组务板提出申请。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
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
3>提出罢免连署者,需在开始连署一小时内於该看板及小组组务板上告知进行
罢免连署中。若无告知,则连署视为无效。(分身帐号无效)
4>板主不得删除上点所提之告知文。(建议连署者自行存证)
5>发起人须符合资格
上站200/发表200且注册时间满一年。
连署有效票为
发表100且注册时间满半年。
6>罢免原因需确实填写,并由小组长审核。
7>罢免连署之票数及理由之审核由小组长负责。
罢免案送审後,小组长得判定罢免原因无效,为无效罢免案。
8>
罢免连署中,因程序不符者或利用分身ID发起连署,其发起人於该连署发起
日起一年内不得於本群组内提出任何罢免连署。
9>
若罢免连署票数未通过,判定为罢免未通过。
从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对相同之板主提出
罢免连署。
10>被连署罢免期间,该板主不得提出新增板主之申请。
站规定出罢免规则的大方向,群组规范在细节上予以补充,这没问
题。但是,上述群组规范中,并未明定罢免理由须与申诉理由有关。
完--全--没--有。
3.
http://webptt.com/cn.aspx?n=bbs/L_LifePlan/M.1325233413.A.0F9.html
QQgirl主张:
" " 依
#1E_LvifK (About_Life)之说明 " "
提出罢免前必须要有申诉纪录且组务定案判决
同时,罢免理由须与申诉有关
本罢免案的罢免理由与申诉理由无关
故组方判定本罢免案无效
罢免申请人pognini因程序不符,自连署发起日内一年不得於本群组内出任
何罢免连署
此"罢免理由须与申诉有关",系增加母法(站规)所没有的限制,也抵触站规
:
但除罢免事由系针对板主或小组长个人与板组管理无关之事项外,应予以
核准成案。"
同时也未见於群组规范,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因此,"罢免理由须与申诉有
关 "之规定应属无效。
4.毫无疑问,罢免是重大事项,对使用者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应予以明文
规范。
因此,若组方认为"罢免理由须与申诉有关" 有必要存在,请修改群组明文
规范,让使用者知所依循。在此之前,不应以此为由否决罢免案, 毕竟该
规定"於法无据"!!
5.综上,QQgirl 宣告本人因程序不符,一年内不得提出罢免云云,应属无
效判决,本人仍有发动罢免之权力。
故请群组长GeminiMan明示本人现在是否可发动罢免,让国考板板务纷争诉
诸民意解决,谢谢。
--
蜀诸葛亮诫子曰: 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
以致远.夫学须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慆慢则不能励精
.险躁则不能治性.年与时驰.意与岁去.遂成枯落.悲叹穷虑.将复何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6.19.115
※ 编辑: pognini 来自: 114.26.19.115 (09/19 01:54)
1F:推 VOT1077:可以预见 罢免=>(无板主)板面唯读 =>板友无法用板 09/19 02:07
2F:→ VOT1077:然後.......你们两个的争执 到最後 权益受损的 09/19 02:08
3F:→ VOT1077:可能是那些 用板的其他板友.....(叹) 09/19 02:08
4F:→ pognini:在W P5之後,大家已认知国考板真的要慎选板主 09/19 03:09
从这次新增板主选举高达300多人投票可知
大家开始重视板主职务,不能所托非人
http://ppt.cc/7nqL
所以我也会出来扛责任,同时也鼓励其他适合的板友出来选
确保就算我没选上,国考板也是交给值得信赖的人管理
所以现在不是没人要选,而是没办法重选
故请组方给个答案,让我们可以发动罢免
※ 编辑: pognini 来自: 114.26.19.115 (09/19 03:19)
5F:推 ganbaday:你是不是不会用文章代码呀? 在看板的文章列表上#可输入 09/19 10:10
6F:→ ganbaday:代码,所以此板#1E_LvifK就是解释了。这是群组长规而非 09/19 10:11
7F:→ ganbaday:站规(其它群组不用) 这里程序很严格 09/19 10:12
所以才请问,罢免理由要跟申诉理由相关,这规定的"法理依据"?
站规、群组规范都没有,真有必要请写入群组规范
在修改群组规范前,不得据此否决罢免案,因为於法无据,谢谢。
※ 编辑: pognini 来自: 114.26.18.152 (09/19 10:21)
8F:推 ganbaday:喔 我懂你的梗了,不只站规,站长讲的都是站规 09/19 10:23
9F:→ ganbaday:群组长讲过的也都是有效唷~ 我记得还有板主被七八年前的 09/19 10:24
10F:→ ganbaday:公告给拔掉的,就是很久以前的国烤板主 09/19 10:25
1. 这个案例应是指,前小组长在2003年的公告
板主之间可以投票罢免另一人,当时站方没有统一规定
由组方以公告方式自定,虽然有点便宜行事,但并无大碍
但随着PTT日渐茁壮,对使用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者
相关程序还是必须明文规范,以避免各执一辞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2005)
生活娱乐馆组规 2010 修订版 (2010)
显然两者对罢免程序已有明文,组方跟使用者均应遵守
群组长若认为有必要规定罢免跟申诉理由有关,请修改群组规范
在此之前,不能据以否决罢免,因为於法无据。
2.以行政命令做补充解释,最常见於税务机关
行政诉讼实务上行政机关胜诉率高达九成五
剩下5%会败诉的,大部分是败在违反授权明确性
其处分依循的函释等行政命令,被法院认为增加母法没有的限制
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违法侵害人民权利,故撤销其处分
比如说,一件逃漏税的官司
该案当事人将房子无偿借给友人,但国税局依当地平均租金认定
他的收入,要求补税
当事人说我房子是无偿借给友人
国税局引用XX字号函释,强调无偿借用的契约必须经过法院公证才有效
国税局的主张於法有据,也很合理吧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後,认为税捐稽徵法并无规定
无偿借用必须经过法院公证,该函释增加母法没有的限制
因而判决高雄国税局败诉
相关判例可上司法院网站查询
因此,就算群组规范有明定罢免&申诉理由要相关
也有抵触站规之嫌(只要跟管板事务有关,应予以准许)
更何况只是群组长个人解释,自然更无法律效力
3.再说,我觉得大家都在以讹传讹,有种猫在钢琴上昏倒的感觉
QQgirl 判定我罢免程序不符的原始判决
#1EvpBcYg (L_LifePlan)
" 而依据前任小组长之判例
#1C0oX1HI (L_LifePlan)与说明"
罢免原因若未经过申诉程序为无效罢免
但该案经查,是罢免人根本未先申诉就提罢免
#1B-edO-m (L_LifePlan)
才被宣告罢免无效,却被QQ张冠李戴拿来救援。
所以请大家停止引用一堆不相关的判例
跟本文 直接相关的判例应为
#1F7SOSWt (About_Life)
使用者於组务板提出申诉且业经小组长定案判决,使用者仍不服,可提出罢免连署。
交付使用者自行判定该案板主的处理方式是否已不适任予以支持或反对连署案。
若该小组之组规有该项规定『使用者於申诉案需提出罢免之诉求,经组务裁定是否
构成罢免连署之理由。』 (若组务裁定非为罢免连署之充分理由,应予以告知申诉人。)
亦从其小组之规定,视为组务之定案判决。
若无相关规定,则从其群组之规定,未有与申诉案无关之连署理由,应予以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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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针对次案,使用者 hateOnas 仍可於一年内提出罢免连署案。
若小组长需於申诉案由申诉人提出诉求,组务另行裁定是否构成罢免连署之理由。
亦请小组长另行明订该项规定。
^^^^^^^^^^^^^^^
故请请群组长GM也依站规与群组的明文规范
裁定本人是否可合法提出罢免,让争议早日透过民主机制落幕
最後,经过连日来大家的指教,让真理越辩越明
在查询那麽多判例、讨论
益感先前发言过於爆冲(彻底被P5言而无信的行为给激怒了)
得理不饶人,才会激起无谓的对抗
再次向P5以外的人致歉
至於P5,我已提告,也绝不撤诉,让他为自己言行负起所有责任
12F:→ ganbaday:被2003群组长讲过的规定给拔掉的。 PTT没有整并法条, 09/19 10:32
13F:→ ganbaday:所以四散各处的规定都仍有效...这是无奈的事实@@ 09/19 10:33
14F:推 hateOnas:根据群组长的补充解释都是有效的 你一年内不可以开启罢免 09/19 12:21
15F:→ hateOnas:解释案也是一种公告形式 09/19 12:22
※ 编辑: pognini 来自: 114.26.18.152 (09/19 14:23)
16F:→ bbbing:我觉得可以照这样玩一次看看,没板主就唯读 09/19 14:34
17F:→ bbbing:看热门板会死多少 09/19 14:34
18F:→ bbbing:单就民主法治的角度来看这好像很合理 09/19 14:35
19F:→ bbbing:但照站内的风气来看,结果八成是… 09/19 14:37
20F:→ hateOnas:有啊 有好几个板 没版主就唯独 然後.... 09/19 14:38
21F:→ hateOnas:又开始骂 为什麽没板主就要唯独 XDDD 09/19 14:38
22F:→ VOT1077:推 没板主就唯读 这样就会有人来选板主 09/19 19:51
23F:推 ganbaday:我知道你说台湾法律如何,但PTT就是这样,讲过都算数~ 09/20 01:57
24F:→ ganbaday:规定四散,除非新的盖过旧的,否则旧的也全都有效 09/20 01:59
25F:→ ganbaday:所以群组长怎麽解释 就怎麽办 小组长只能照办 09/20 02:00
26F:推 ganbaday:你冷静下来是好事,太激动没办法理性搞清楚PTT的玩法 09/20 02:02
27F:→ ganbaday:PTT其实是人治原则下的法治,阶层式的命令而非完整法规 09/20 02:03
28F:→ ganbaday:比较像古代的县令,立法/行政/司法合一... 09/20 02:04
29F:→ bbbing:只论这回申诉的话,我是觉得很容易通过,除非罢免理由乱写 09/20 19:33
30F:推 agogoa:说罢免理由要跟申诉理由一样的,是QQgirl,群组长没有明说 09/21 17:31
32F:→ agogoa:免,让网友投票决定,就请GM群组长照站规、群组规定做统一 09/21 17:35
33F:→ agogoa:解释,然後置底或写进群组规定 09/21 17:36
34F:→ livefishfish:这个板不能嘘好可惜 09/22 01:29
35F:→ livefishfish:在PTT怎麽会有人拿法律来救援 根本就是两回事阿 09/22 01:30
36F:推 ganbaday:未有与申诉案无关之连署理由,应予以保障权利=>明说了阿 09/22 11:14
37F:→ ganbaday:没有与申诉案无关 = 有与申诉案有关之理由 09/22 11:15
38F:推 GeminiMan:生活娱乐馆组规 2010 修订版 删除板主 程序第0项 10/10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