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miniMan (GM 名侦探抠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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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申诉] 《L_TaiwanPlaz》Geforce2GTS怠职、滥权、渎法
时间Thu Aug 2 23:19:19 2012
一、板主新增,依照组规,需查询登入次数、有效文章数、注册时间是否满
一年,是否管理超过三个板,以及注册资料是否属实等资格。小组长可
查询登入次数及有效文章数。注册时间若无法简易判定,组务亦需请站
务查询资格。
新增板主申请案组务需呈交站务层级复查,时程上有所延宕,敬请见谅。
二、有关台端所申诉之第二点,台湾游园地组务板 组规所述「若对板主最终
解释不服或在48小时 後板主不与理会,请再使用本申诉管道。」系指为
促进申诉案申诉品质之作为,不应以申请案视为同一标的。另申诉案,
组务需花费更多时间去审视了解案情,必要时需通知板主到组务板补充
说明。故恕群组亦无法要求小组长需於提出申诉後二日内结案。
三、小组板之违规行为,仍交由小组长裁决。若使用者不服判决,仍可再上
诉,交由第三人裁决。
四、检视 Kaohsiung 板主解职案
#1FZcR3HU (L_TaiwanPlaz),并查先前
使用者 samallan 於 L_TaiwanPlaz 组务板之两次警告记录。前小组长
Geforce2GTS 以组规第五条第 4 项,组内板主违反该小组之组规两次,
依生活娱乐馆群组之组规,累积警告达两次,即予以解除板主职务。
然该案使用者 samallan 任职板主时的两次警告记录,系为组务板的
推文言论不当,属看板违规行为,非滥用板主职权及板主渎职、失职
等板务管理行为,应适用 L_TaiwanPlaz 组规第五条第 3 项所列
「扰乱组务板秩序,组务得视情节严重性,给予警告、水桶(以月为单
位)」,给予板务处分。
故群组以上述第四点之说明,
恢复 samallan 於 Kaohsiung 板之板主职务。
L_TaiwanPlaz 组务板之两次警告记录,仍属有效,请板主於组务板
遵守组规,再犯则水桶处分。
※ 引述《samallan (爱之深变白痴)》之铭言:
: 申诉人:samallan
: 被 告:《L_TaiwanPlaz》 Geforce2GTS
: 请 求:一、立即处理延宕未决之组务
: 二、遵守48小时内回应之小组组规
: 三、就对本人所为警告即刻撤销
: 理 由:
: 一、本人自4/14依程序於《L_TaiwanPlaz》之组务板(以下简称组务
: 板)申请新增高雄板板务,迄今已逾96小时,且被告於此时间内仍每日
: 上线,然而始终未见其回应是否受理,亦未曾得其任何程序上告知。
: 二、鉴於《L_TaiwanPlaz》小组组规内规定,申诉案件得於板主48
: 小时内未予回覆时提出,且依被告担任小组长之见解,板主於组务板上仍
: 为板主,则被告亦应负有於48小时内回覆申诉案件之义务。基於被告违
: 反职务上义务,本人遂於申请文下方以情绪性推文表达不满,并催促其执
: 行,且明示被告,本人之申请案程序完成已逾72小时。
: 三、被告迳行以本人推文挑衅为由,裁处本人警告一只,并以累计达
: 两只警告,拔除本人高雄板板主权限。
: 四、倘拔除权限不须任何审查,何以新增权限审查时间长达96小时
: 仍无下文?倘新增权限须如此严密之审查与漫长之执行时间,何以拔除权
: 限只需不到一天的时间?则被告是否有滥权、渎职之虞?
: 五、被告所为判决主文,未引用任何板规、未引用任何组规、未说明
: 任何事项,且对本人所提要求仍无回应,该判决文之合理性合法性何在?
: 六、本群组组务板所转录之申诉制度文中,再三出现如下文字:
: 「申诉案所负责板主需要回避时,小组长代为处理」
: 「申诉案所负责小组长需要回避时,群组长代为处理」
: 「申诉案所负责群组长需要回避时,板务站长代为处理」
: 则PTT申诉制度有法官回避原则之适用,可见一斑。法官回避原则,於
: 本国法律条文有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3条第一项第二款,刑事诉讼
: 法第17条、第18条第二款等规定,其中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一款,
: 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7条第一款,俱明订法官、推事为当事人时,须自行
: 回避,不得执行职务。此规定与PTT申诉制度文之规定正可互相呼应。
: 然而被告身为本人推文所挑衅辱骂之当事人,不仅未遵守回避义务,更迳
: 为裁决。该裁决显然已违反PTT申诉制度。
: 七、查被告所担任之小组组务板上之人身攻击发言或推文并非绝无仅
: 有,然组务曾表明挑衅发言之处分须依检举程序为之,否则不予受理。组
: 务既早已言明其立场为消极之不告不理,自不能因任何因素擅自变更为积
: 极之主动裁判。此立场之统一与不变,乃法不得突袭於民,是法之安定性
: 精神所在。
: 八、综上所述,本人於此除提出申诉以维护本人之权利,并检举被告
: 怠职、滥权、渎法。
: 九、鉴於救济之时效性,且本人於此板上亦仍有悬而未决之申诉案,
: 未曾获得群组长任何回覆。然而本人於申诉案後提出之发文门槛变更一案
: 早已完结实行,显见群组长并非无时间处理群组组务。为防范有心人士中
: 伤群组长,谓群组长蓄意袒护被告,故於此一并提请,请群组长於48小
: 时内回覆受理与否及相关进度,否则本人将迳向板务站长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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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61.52
※ GeminiMan:转录至看板 L_TaiwanPlaz 08/02 23:23
※ 编辑: GeminiMan 来自: 114.41.61.52 (08/02 23:26)
※ GeminiMan:转录至看板 L_TaiwanPlaz 08/02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