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miniMan (GM 名侦探抠男)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建议] 希望群组长对罢免制度做出统一解释
时间Tue Jan 24 05:18:09 2012
※ 引述《a128a128 ()》之铭言:
: 如主旨 因为各小组小组长对於罢免制度
: 解释的都不全然相同 希望群组长作出统一裁示
: 以下有几个问题希望群组长能一并释疑 谢谢:
: 二、新增/删除板主
: <删除板主>
: 2.若非自愿退位:须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罢免连署。
: 0>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及小组长定案判决。
: 程序不符判定为无效罢免。
: 1>禁止multi-id连署。
: 2>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於小组组务板提出申请。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
: 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
: (1)所谓的定案判决 是限定申诉人胜诉 还是不论胜败诉皆可?
所谓的「定案判决」,即使用者提出申诉,经小组长裁决即可。
若使用者胜诉,其它使用者可视判决是否已构成板主不适任之理由。
若使用者败诉,其它使用者亦可视判决自行判定板主的处理方式是否失当。
惟小组长另立小组之组规,使用者需於申诉案提出罢免诉求,
且经小组长裁定是否构成罢免板主之理由。
6>罢免原因需确实填写,并由小组长审核。
若小组长裁定该连署案无效,则符合组规罢免板主连署规定之第六条。
: (2)承(1) 是否必须是以有申诉之当事人才得以提出罢免?
: 还是只要组务里有某板相关之申诉纪录以及判决即可?
: 也就是不限定申诉当事人 任何人皆可提出罢免?
依据现行之生活娱乐馆组规,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及小组长定案判决。
故仅申诉案之当事人才得以提出罢免。
: (3)关於申诉纪录之部分 是一定要[申诉]才可以吗?
: 如若是[检举]板主渎职、怠职等 有小组长之定案判决
: 这是否也符合罢免之要件?
板主失职,亦或滥用板主职权,
均可视为连署之理由。
: (4)这部份是建议 承(2) 若是一定要有申诉当事人才得以提出罢免的话
: 是不是不太洽当? 毕竟连署发起人必须符合登入、发文数大於200
: 且注册满一年才行 有不少人不符合资格 对於这些人之权益由谁来维护?
仅发起人需符合该项资格,其它连署有效票需符合发表100且注册时间满半年之资格。
看板均有发文门槛,连署案亦设立门槛,为避免多人分身连署之情形。
: 因此以下系针对 当限定申诉当事人才得以罢免之情况
: 且当事人不符合提出罢免连署资格之建议:
: a.如同#1BuMqp-M (PttLaw)之判决 不符资格连署之当事者
: 得以委托、授权他人帮忙提出罢免连署
PttLaw 板该项判例,仅针对申诉人之资格,得以委托、授权他人提出申诉。
惟罢免连署案,亦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诉,才不致使用者无从得知板主系为
针对哪位使用者的处置失当。
仅针对若该使用者经处分已未达该看板之发文限制或水桶处分中,
得由其他使用者代为转录至该看板转达给该板的使用者得知该项讯息。
: b.某板板主被他人申诉累积N次 且其中有X次为败诉
: 则任何人皆可提出罢免案
每件申诉案均应视为个案,非视为板主自身之违规纪录记点。
另目前该项规定 "罢免连署案未通过,从从该连署发起日起一年内
不得以相同之原因(事件)对相同之板主提出罢免连署"
避免使用者针对同一事件一再地对该板主提出罢免连署。
另任何人皆可提出罢免案,非依程序提出连署之做法。
: c.发起人须符合资格上站200/发表200且注册时间满一年
: 若以上a、b皆不采用 此罢免连署资格建议可否下修?
: 毕竟为维护当事人之权益 若是只因资格不符便无法提出
: 我想受害最大的便是该当事人
此提案,将与其它小组长研议是否需下修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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