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128a128 ()
看板About_Life
标题[建议] 希望群组长对罢免制度做出统一解释
时间Sat Dec 3 16:36:27 2011
如主旨 因为各小组小组长对於罢免制度
解释的都不全然相同 希望群组长作出统一裁示
以下有几个问题希望群组长能一并释疑 谢谢:
二、新增/删除板主
<删除板主>
2.若非自愿退位:须先至LifeNewboard板提出罢免连署。
0>提出罢免前必须有组务申诉纪录及小组长定案判决。
程序不符判定为无效罢免。
1>禁止multi-id连署。
2>连署时间满七天发起人方得於小组组务板提出申请。超过连署结束时间四十
八小时未提出申请者,不得提出申请。
(1)所谓的定案判决 是限定申诉人胜诉 还是不论胜败诉皆可?
(2)承(1) 是否必须是以有申诉之当事人才得以提出罢免?
还是只要组务里有某板相关之申诉纪录以及判决即可?
也就是不限定申诉当事人 任何人皆可提出罢免?
(3)关於申诉纪录之部分 是一定要[申诉]才可以吗?
如若是[检举]板主渎职、怠职等 有小组长之定案判决
这是否也符合罢免之要件?
(4)这部份是建议 承(2) 若是一定要有申诉当事人才得以提出罢免的话
是不是不太洽当? 毕竟连署发起人必须符合登入、发文数大於200
且注册满一年才行 有不少人不符合资格 对於这些人之权益由谁来维护?
因此以下系针对 当限定申诉当事人才得以罢免之情况
且当事人不符合提出罢免连署资格之建议:
a.如同
#1BuMqp-M (PttLaw)之判决 不符资格连署之当事者
得以委托、授权他人帮忙提出罢免连署
b.某板板主被他人申诉累积N次 且其中有X次为败诉
则任何人皆可提出罢免案
c.发起人须符合资格上站200/发表200且注册时间满一年
若以上a、b皆不采用 此罢免连署资格建议可否下修?
毕竟为维护当事人之权益 若是只因资格不符便无法提出
我想受害最大的便是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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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7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