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is (All for W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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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附件五][转录](milk2match) Re: 补充
时间Thu Jun 17 11:20:06 2010
※ [本文转录自 L_TaiwanPlaz 看板 #1C6Fy9JQ ]
作者: Luis (All for Wang !)
标题: [转录](milk2match) Re: 补充
时间: Thu Jun 17 00:42:48 2010
※ [本文转录自 Luis 信箱]
作者: Luis (All for Wang !)
标题: Re: 补充
时间: Wed Jun 16 22:12:30 2010
※ 引述《milk2match (杀人魔妹妹*贝贝)》之铭言:
: ※ 引述《Luis (All for Wang !)》之铭言:
: : 目前系统吃掉的文章最後到 2009/8/31
: : 板规并不是规定 "留存於板上" 的要 5 篇,
再看一次原文,
◆发表交易文需在本版发过自介15天以上或在本版PO超过5篇以上文章
且须於第五篇文章发表之翌日才得发表买卖文,防止恶意灌水文章
且五篇文章限制不得为交易类别或新闻。
: 目前尚无使用者与您有同样的问题
: 因为从字面上 就是直接在板上收寻文章的话可找到五篇以上
并没有强调留存且可以搜寻,
等一下我会转寄一些我曾经跟人在板上往返於信箱的,
又,记得前年我因为回文报和欣客运的位置还被小白闹到有人要打赌王品十客.....
当然,会回到信箱的可能还是跟徵人有关居多......
: 会要求这样是为了保证各位板友交易的一小部份安全措施
: 因为若板上能收寻到五篇以上 私心认为这样代表是有在板上
: 出现过 而不是开个新分身 来版上进行一些不好的交易买卖
: (例如诈骗 销售假货...)当然 这不是针对您 是我们版主当初讨论板龟时候
: 想到的预防措施
那请把字面上缩限为 "可查到" ,我以後乐意遵守,
否则就目前的文字,不应该这样罚人.
: : 这样也太为难以前的元老了,
: : 而且我在 4/17 那篇也徵过人,当时你已经上任了,
: 板主并不是神 我无法跟您确定当时那篇文章是在下眼残没有看到
: 或者是真的像您说的当初留於板上有五篇文章以上
: : 可见当时很可能留存於板上的有 5 篇以上,
: : 如果你没办法确认,请恰站方索取 log 档吧 ~
: 恕我愚昧 在下我并不知道该如何申请log档
写信给站长
: 我只知道如何去申请发文者自己删除的文章
: 且必须知道是在哪天删除
: 这样才有办法救回观看
: 既然您上篇文章有说过曾经发过自介文 只是因为当初没有收录的习惯
: 那我想您应该不会忌讳公开一些个人资料
: 纳我只能退一步 我会先将你的水桶解除
: 麻烦您先去板上发一篇自介文
: 过了十五天後
: 您即可在板上发表任何交易文章
: 若这办法您还不满意
要我重发可以,但还要关15天不合理,
而且我也陆续付佐证资料了,
要不,你也可以问另一位被板上誉为有争议性的 alen0110 ,
只要他说我资浅,那我也没话说 !
: 那也许只能请您去一趟
: 组务版 对我进行申诉
: 谢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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