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oftPig (SoftPig)
看板About_Life
标题Re: [申诉]不服L_SecretGard小组长FoxTz之判决
时间Sat May 12 01:34:43 2007
另外,这是我在SYSOP找到的
『
(一)网路管理者:
1.BBS 站站主应声明本站可以转贴,不愿被转贴者,请勿post或另加注明.
2.制作,应徵得着作财产权人重制,改作及编辑之授权,并标示原作者
之姓名或保留其签名,且勿改变着作之内容,否则即属侵害着作权.
3.提供园地鼓励网路使用者非法上载着作,侵害重制权.
4.明知为非法上载之着作,而留在网路供他人下载使用,视为侵害着作权.
』
若要反驳,则应出适声明以杜众人之口,我没说批踢踢不能这样作,但要反驳
乡民之前,烦请引个有根据的法源,否则如何服众。
我相信不管小组长、群组长甚或是站长,应该都要符合中华民国法律的规定,
没有什麽应站务需要就可以忽视这条规定的事情。
※ 引述《SoftPig (SoftPig)》之铭言:
: 着作权的行使不是你们说了就算,台湾现在有个东西叫着作权法
: 你们先翻出站内文可以互转的声明再上来反驳
: 否则我不相信 bbs站规可以高过中华民国现行法律
: 转载自<<中山美丽之岛 / 请问BBS上转贴post的合法性>>
: 一、「经同意引用,但未注明原作者或出处」
: 所称「引用」, 若是「重制」, 且BBS上着作似都是具本名或别名, 则虽经同意
: 重制但未注明作者时, 似为侵害第16条及第93条之姓名表示权。若合於第52条规定
: 之「合理引用」, 而未依第64条规定明示出处时, 依第96条规定科罚金刑。
: 二、「未经同意, 在同一bbs站上跨版引用」
: 「跨板引用」问题较为复杂, 例如, 资料存放在同一硬碟的不同目录内是否为
: 重制行为? 即有疑义, 不过, 以中山站之着作权公告为例, 不论是否构成重制? 似
: 已可视为使用人同意「跨板引用」。
: 三、「未经同意, 跨站引用」
: 若无着作权声明, 擅自「跨站引用(重制)」, 除合於第44条至第66条规定外,
: 有侵害着作权之虞。
: **** 天理国际智慧财产权事务所 执行长 翁自得 ****
: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铭言:
: : 经向站务站长询问所引站规之解释,是否属於看板违规行为,由该文所转至之
: : 看板版主决之,又小组长转文为根据本组规定之公务需求,故本案予以驳回。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8.211.251.165
※ 编辑: SoftPig 来自: 128.211.251.165 (05/12 01:35)
※ 编辑: SoftPig 来自: 128.211.251.165 (05/12 01:38)
※ 编辑: SoftPig 来自: 128.211.251.165 (05/12 01:56)